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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
《民法典》第1165條第二款:“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但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危險行為連帶責任
《民法典》第1170條:“兩人以上實施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多人的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能夠查明具體侵權人的,侵權人應當承擔責任;無法查明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p>
活動組織者承擔風險時的過錯責任推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二款:“活動主辦者的職責,適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的規定。”
注:《民法典》第1198條至第1201條包括擔保義務人的責任、教育機構內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損害的推定責任。教育機構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教育機構過錯承擔的責任和第三人侵權造成的損害的補充責任。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遭受損害的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侵權責任?!钡軌蜃C明已履行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p>
醫療技術過失的推定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傷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其他有關診療規定的(二)隱瞞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信息的;(三)丟失、偽造、篡改、非法銷毀病歷信息的?!?/p>
非法持有高度危險物品造成的所有人、管理人的責任
《民法典》第1242條:“非法占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非法占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其高度注意防止非法占有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與非法占有人承擔連帶責任?!?/p>
動物園動物責任
《民法典》第1248條:“動物園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p>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倒塌造成損害的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條:“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建設單位和建設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建設單位和建設單位能夠證明存在下列情況的:除質量缺陷外,建設單位或者建設單位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因下列原因倒塌的:業主、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業主、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墜落物或墜落物造成損壞的責任
《民法典》第1253條:“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上放置、懸掛的物體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其所有者、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其不在場”,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業主、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p>
高空投擲物侵權中直接侵權人的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禁止從建筑物投擲物品。從建筑物投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說明:本款上述規定雖然沒有體現過錯的內容,但從《民法典》第7部分第10章的制度來看,物體造成損害的責任屬于過錯責任推定,特別是第12條第一百五十三條關于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放置物、懸掛物墜落造成人身損害的規定,明確采用過錯責任推定,但高空拋物行為主觀惡性程度較高。且具有社會危險性。根據本案,應當適用過錯責任推定,而不是適用過錯責任來增加受害人的負擔。)
物業服務公司及其他物業管理人員在高空拋物侵權中的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第二款:“物業服務公司和其他物業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發生前款規定的情形;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護義務的侵權責任?!?/p>
(解說:物業服務公司等物業管理人承擔的侵權責任包括兩種形式:一是直接侵權人根據過錯大小承擔責任。歸責原則應適用《民法典》1250條規定的規則13條是過錯責任推定。二是高空投擲、墜落物品的行為存在直接侵權人,物業服務公司及其他大廈管理人員也違反了相應的安全義務。此時,物業服務公司應按照第1198條第《民法典》條關于違反安全保衛義務的侵權責任的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物業服務企業承擔責任后,可以對直接責任人行使追償權。本案的責任原則應適用與《民法典》第1198條相同的規則,即過錯責任。)
堆放物品造成損害的責任
《民法典》第1255條:“堆放物倒塌、滾動、滑動,造成他人損害,堆放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p>
公共道路上妨礙交通的物體造成損害的責任
《民法典》第1256條:“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散落妨礙交通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公共道路管理者無法證明其已盡全力清理,負有保護、警示等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p>
樹木損壞的責任
《民法典》第1257條:“森林所有者或者管理人因折斷、傾倒、落果造成他人損害,森林所有者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責任?!?/p>
地面建筑及地下設施造成損害的責任
《民法典》第1258條:“建設者在公共場所、道路上挖掘、修繕、安裝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且不能證明已設置明顯標志并采取安全措施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侵權責任。沙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