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案例】
白楚(化名)與方海(化名)合伙經營一家酒店。合伙期間,白楚租用的大樓作為經營場所。2016年12月,雙方合伙關系終止,方海仍占用該房屋并繼續經營。白楚多次要求方海搬走,但都沒有結果。白楚起訴法院,主張:1、方海立即騰出房屋;2、方海自2017年1月11日起至實際騰出房屋之日止,每天繳納房屋使用費1000元。費用。
根據我國第《物權法》號規定,占有人對任何妨礙占有的行為,有權請求消除妨礙。方海作為酒店的實際經營者,理應騰出涉案房屋,歸還給白楚。由于方海未能騰出房屋,白楚繼續向大樓繳納房屋占用費。白楚主張的這一損失是有法律依據的。白楚應支付的金額從白楚給予方海騰出房屋的寬限期開始計算,一直計算到2017年12月20日,即本案法庭辯論結束之日。方海騰騰出房子后,白楚可以索要后續的房屋占用費。
法院最終判決方海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將房屋騰出給白楚;2、方海將自2017年1月11日起至2017年12月20日止,按照每天1000元的標準向白楚支付房屋占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