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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執行死刑現場是否允許民眾參觀?
無法訪問執行現場
死刑可以在刑場執行,也可以在指定的看守所執行。執行場所不得設在繁華地段、交通要道、旅游景點附近。死刑是通過槍決或注射執行的。行刑隊執行的,人民法院具備執行條件的,應當移交司法警察執行;不具備執行條件的,應當移交司法警察執行。不具備執行條件的,可以移交武警執行。公安機關負責死刑執行期間的安全保衛工作。采用注射執行死刑的,應當在指定的執行場所或者拘留場所執行。采用槍決、注射以外的方式執行死刑的,必須事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所謂“刑場”,是指執行機關設立的傳統意義上執行死刑的場所。立即執行死刑的執行機關是作出判決的人民法院。刑罰地點不得設在繁華地段、交通要道、旅游區附近。
所謂“指定拘留場所”,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監獄、看守所。執行死刑時,應當嚴格控制行刑場所。除依法執行死刑的司法人員外,任何人不得進入執行場所。
一般來說,設立專門“行刑場”的人民法院相對較少,更多的是在“指定看守所”立即執行。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送入監獄執行。兩年內沒有故意犯罪的,兩年期滿后減為無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犯罪的,經服刑地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后,立即判處死刑。
二、執行的具體程序
1.死刑執行前,罪犯申請會見親屬或者其近親屬申請會見罪犯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2.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執行死刑,應當在執行前三日前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現場監督。
三、指揮執行死刑的法官在執行死刑前,應當核實犯罪人的身份,即仔細核對被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基本犯罪事實等情況,確保被執行人是判決、裁定的執行人。確認死刑罪犯,防止誤殺;還要詢問罪犯是否還有遺言或信件,做好筆錄,然后交給劊子手執行。
四、死刑的執行應當公開,禁止上街游行或者其他侮辱被執行人人格的行為。
5、死刑執行完畢后,法醫鑒定罪犯確實死亡,現場書記員制作筆錄。執行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向最高人民法院報告執行情況。
總之,執行死刑的地方根本不對外開放。執行死刑時,通常有法警、法醫等專職人員在場。其他普通刑事案件偵查人員不得參觀刑場。死刑的執行有非常嚴格的程序。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是極其惡劣,是不會輕易判處死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