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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的情形分為以下三種:
暫時無力償還。
有能力但不回報。
永久無力償還。
當事人遇到上述情況該怎么辦?
1、暫時無法還款
根據《民法通則》相關規定,可以與債權人協商延期或分期還款。(補編:《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債務必須清償。暫時無力清償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可以由債務人分期清償。有能力償還、拒絕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
2、有能力但無力償還的,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例如:張某借錢給朋友李某后,到了還款日,朋友李某卻以各種理由行騙,拒絕還錢。對此,債權人張某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如果對方不履行判決、不退還貨款,張某作為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申請強制執行的主要條件包括:
(一)申請執行的法律文件必須已經生效;
(二)申請執行的法律文件具有可執行的內容;
(三)申請執行人必須是法律文書載明的權利人或者權利人;
(四)債務人不按時履行義務的;
(五)由執行法院管轄。
3.永久無力償還
永久無力償還一般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債務人入獄,另一種是債務人死亡。
就債務人死亡而言,《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有相關規定:“繼承遺產的人應當清償死者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死者遺產的實際價值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如果繼承人自愿償還,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不承擔遺產繼承責任。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例如,A是債權人,B是債務人。A向B借了100萬,如果B還沒還清債務就去世了,如果B有財產,他的債務將由他的繼承人承擔;如果B沒有財產或者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繼承人不承擔死者的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條規定:“公民自出生時起至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即自然人死亡后,不能享有民事權利,不能履行民事義務。具體到合同上,由于死者無法繼續履行合同,合同自然終止。第《合同法》號單項條款也有規定,如第411條“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的,委托合同終止”。合同終止后將產生直接和間接的法律后果。直接的法律后果是合同當事人不能再履行或者不需要履行。
生活中,很多債權人都會遇到類似的情況,由于不熟悉法律規定,常常錯過訴訟期或申請執行期,浪費了寶貴的時間。對于債權來說,時間是一種變相的利益。時間不等人,法院有自己的執行規定。所以無論你遇到什么樣的訴求,請記住時間至關重要,越早解決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