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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的要求:
一、申報人失蹤。
就像被宣告失蹤一樣,被宣告人已經離開住所或者住所沒有消息,生死不明。
2、失蹤達到法定期限。
也就是說,失蹤人員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仍然下落不明。在此期間,《民法通則》第二十三條規定了兩類:普通期限為四年,從自然人消失之日起計算;因戰爭原因下落不明的,從戰爭結束時計算;特殊時期時期為2年。該期限僅適用于因事故導致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情況,如飛機失事等。該期限的開始時間為事故發生之日。
3.根據相關方的申請。
宣告死亡必須通過訴訟,因此必須由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民通意見》號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宣告死亡的申請人范圍與宣告失蹤的申請人范圍完全相同。不同的是,被宣告死亡的申請人是有順序限制的,即順序在先。申請人的申請權具有排他性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