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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蹤
宣告失蹤,是指自然人在法定期限內下落不明,法院根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宣告該自然人失蹤的法律制度。這一制度的目的是通過為失蹤者設立財產托管人,使停滯的財產法律關系正常化。
(一)宣告失蹤的條件
1.自然人下落不明2年。下落不明期間的起點:
(一)原則上為自然人離開最后居住地失去消息之日;
(二)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為戰爭結束后次日或者有關機關確定下落不明之日的次日。
2、利害關系人向失蹤人居住地基層法院申請申報。
(1)識別利害關系方,包括:
被訴人的近親屬;
被告的代位繼承人;
對被申請人履行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喪偶女婿。
(2)財產利害關系人
原則。與被申請人具有民事權利和義務的債權人、債務人、合伙人等為利害關系人。
例外。不申請宣告失蹤,不影響權利的行使和義務的履行。
3.法院公告
失蹤人居住地基層法院受理宣告失蹤申請后,應當發布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限為3個月。
4.失蹤聲明
公告期滿,被申請人仍下落不明的,法院應當判決宣告其失蹤。
(二)宣告失蹤的法律后果
1、設立失蹤人員財產保管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失蹤的,其監護人為財產代管人;
(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失蹤的,由失蹤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近親屬、朋友擔任財產代管人。
監護有爭議,或者沒有前款規定的人或者前款規定的人無監護能力的,法院應當根據保護失蹤人員財產的原則,指定其他公民或者有關組織作為財產代管人。人。
【提示】宣告失蹤的后果只是設立財產托管人。它不能改變被申報人的財產關系,也不能改變被申報人的婚姻關系。然而,如果婚姻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時,就可以構成法院準予離婚的法律理由。
2、財產托管人的職責
(一)行使失蹤人債權,履行失蹤人債務。財產托管人為了履行托管職責(例如為了履行被宣告人的債務),可以在必要時處分托管財產。
(二)失蹤人的債務歸屬失蹤人的財產清償;失蹤人債務的履行,由財產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清償。
(三)因保管職責提起訴訟的,財產保管人為原告或者被告。
三、財產托管人違反職責的法律后果
(一)失蹤人的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法院變更財產管理人。
(二)財產保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其保管的財產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需要注意的是,基于托管的無償性質,財產受托人只有在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況下才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提示】財產托管人不是“財產托管人”,而是“物業管理人”,負責代表失蹤人主張債權、履行債務。因此,出于托管義務的需要,財產管理人有權對失蹤人的財產進行處分,例如變賣以償還失蹤人的債務。
(三)失蹤宣告的撤銷
1.撤銷失蹤宣告的條件
(一)實質性條件:被宣告失蹤的人重新出現或者下落得到確認。
(二)程序條件:利害關系方申請。這里,利害關系人的范圍包括失蹤人員本人,利害關系人申請撤銷失蹤申報,沒有先后順序的要求。
二、撤銷失蹤宣告的法律后果
撤銷失蹤宣告后,財產代管人應當及時將代管財產移交給被申請人,并報告財產代管情況。
二、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在法定期限內下落不明,法院根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的法律制度。該制度的目的是通過虛構宣告人的死亡來終止婚姻關系、激活繼承關系、終止或啟用停滯的社會關系。
(—)宣告死亡的條件
1.自然人在法定期限內仍然下落不明。
(一)原則上下落不明滿四年;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必須不少于2年;
(三)因意外事故導致該自然人下落不明,且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生存可能性不大的,不需計算失蹤時間。
上述4年、2年失蹤期限的計算與失蹤人員申報制度相同。
2、利害關系人向失蹤人居住地基層法院申請申報。
(1)識別利害關系方,包括:
受訪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對被申請人履行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喪偶女婿。
被申請人的其他近親屬、代位繼承人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為利害關系人:
一、被訴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死亡或失蹤;
其次,不申請宣告死亡不能保障相應的合法權益。
(2)財產利害關系人
原則。與被申請人有財產權利和義務的債權人、債務人、合伙人等不屬于利害關系人。
例外。不申請宣告死亡不能保障相應合法權益的除外。
3.法院公告
失蹤人居住地基層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申請后,應當發布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限的長度為:
(一)原則上為1年;
(二)因發生事故導致公民下落不明,經有關部門證明有生命危險的,死亡公告期限為3個月。
4.死亡公告
公告期滿后,被申請人仍下落不明的,法院應當作出宣告死亡的判決。目前,確定被宣告人死亡時間的規則是:
(一)判決日原則上為死亡日;
(二)因事故被宣告死亡且下落不明的,以事故發生日期為死亡日期。
(二)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1.申報人與其配偶之間的婚姻關系終止,申報人遺產的繼承開始。
2.如果被宣告未死亡怎么辦
(一)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死亡宣告。
(二)宣告死亡的判決在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撤銷之前一直有效。撤銷死亡聲明的法律后果不會自動發生:
將財產返還給聲明人不會自動發生;
聲明人的婚姻關系不會自發恢復。
(3)此外,被申報人仍被視為“在世人”。這意味著:
被申報人的人身和財產仍然受到保護;
宣告死亡期間,被宣告人履行的合同、遺囑等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不因宣告死亡而影響。
(三)宣告死亡的撤銷
1.撤銷死亡宣告的條件
(一)實質性條件:被宣告人未死亡。
(二)程序條件:利害關系方提出申請。這里,利害關系人包括被宣告人,申請撤銷死亡宣告時,對利害關系人沒有命令要求。
2.撤銷死亡宣告的法律后果
(一)返還財產
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依照繼承法取得其財產的民事主體返還財產;無法退貨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返還義務人
“根據繼承法”,即根據繼承法第《民法典》號,取得聲明人財產的人,包括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是有返還義務的人。相反,“按照繼承法”以外的方式取得聲明人財產的人沒有義務歸還該財產。這里,有兩種情況可以“按照繼承法”取得聲明人的財產:
一是直接取得,即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根據繼承第《民法典》條直接取得聲明人的遺產。此時,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就是有返還義務的人。
二是間接取得,即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取得申報人的遺產后死亡,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取得申報人的遺產。此時,他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也是返還義務人。可見,間接取得的基本特征是,最終占有申報人基于繼承代碼《民法典》的財產的人,其所有前任均基于繼承代碼《民法典》取得了該財產。
退回范圍
首先,如果是“可返回”,則返回原始對象。“可返還”的情況是指應當返還的財產如果物理存在或者具有價值,則應當返還給實體或者價值。
其次,如果“無法退貨”,將給予適當補償。“不可返還”的情況是指應返還財產的實體和價值不復存在的,返還義務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可見,“可返還”是以原物的存在為前提的,而“原物”一詞具有雙重含義,既指事物的實體,又指其價值。
(二)婚姻關系
原則上,被宣告人與其配偶的婚姻關系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動恢復,即無需辦理結婚手續,仍具有婚姻關系。有兩個例外:
配偶再婚。被宣告人的配偶再婚的,即使再婚后離婚,撤銷被宣告人死亡宣告后,婚姻關系也不能恢復。
配偶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愿恢復婚姻的。
(三)惡意誘騙宣告死亡的侵權責任
利害關系人明知被申報人未死亡,為繼承被申報人的遺產而故意隱瞞這一情況,導致被申報人被宣告死亡的,應當對被申報人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這意味著,死亡宣告被撤銷后,利害關系人應當返還被宣告人的遺產及其繼承的孳息,并賠償被宣告人因此造成的損失。
(四)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的關系
1.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必要程序。
2、如果申請人僅申請宣告失蹤,即使符合宣告死亡條件,也只能宣告失蹤。
3.如果利害關系人同時請求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則由于每次申請均為有效申請,法院應宣告死亡。
三、住所
住宅,是指自然人合法的空間所有權,是自然人居住和進行民事活動的中心場所。自然人住所的確定方法是:
一、自然人的住所原則上為戶口登記地。
2.自然人遷出戶籍地后,遷居地前,其原戶籍地仍為居住地。
3、自然人的戶口登記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其經常居住地為居住地。這里,經常居住地是指自然人離開居住地并最后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點,住院治療的除外。可見,經常居住地的構成要件有兩個:
(一)主觀上有長壽意愿的;
(二)客觀連續居住1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