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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32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不得少于三年,但不得超過十年。”由此可見,故意殺人案件的法定刑范圍如果非常嚴重,并不意味著會造成死亡,所以會判處死刑。《刑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币簿褪钦f,在故意殺人案件中,死刑僅適用于犯罪極其嚴重的被告人。故意殺人案件中如何認定被告人犯罪是否極其嚴重?我們認為應當包括四個方面:犯罪性質特別嚴重;犯罪情節極其嚴重的;犯罪后果極其嚴重的;被告人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極高。在此基礎上,還需綜合考慮被告人是否具有其他法定減刑或酌定減刑情節,以正確適用死刑。'
(一)犯罪性質極其嚴重的。故意殺人案件大致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的故意殺人案件;另一類是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的故意殺人案件。二是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事矛盾激化而引發的故意殺人案件。這是兩類不同性質的故意殺人案件。前者包括暴力恐怖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黑惡勢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涉及雇用殺人犯的案件;以及冒充軍警或執法人員殺人的案件。對于此類犯罪,應當體現從嚴處罰的原則,對被告人應當依法判處從重處罰,直至立即執行死刑。需要明確的是,即使是此類犯罪,有些人也有資格獲得寬大處理。比如,有法定從寬或者從寬情節的,要注意依法從寬。后者往往是由民間矛盾激化引起的,有些糾紛從出現到激化需要較長時間的積累和演變。此類案件一般針對特定犯罪,對周圍群眾的安全感影響較小,且往往發生在特定情況下,具有一定的偶然性。200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第五次刑事審判工作會議明確要求:“對于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事矛盾激化引起的案件,或者因被害人的不當行為引起的案件,當事人案發后真誠悔罪并積極賠償受害人損失的案件,應慎用死刑并立即執行?!币虼?,對于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故意殺人案件,如果依法可以判處立即執行死刑,就應當堅決判處死刑,毫不留情。對于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山林、流水、田野等民事矛盾激化而引起的故意殺人案件,適用死刑應當特別謹慎。受害人有明顯過錯或者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的;被告人是否有法定從寬情節;被告人是否主動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真誠悔罪的;如果被害人了解,除被告人犯罪情節特別惡劣、后果特別嚴重、人身危險性極大外,一般可以不考慮立即執行死刑。
(二)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情節特別嚴重的故意殺人罪有:
特殊案件包括暴力抗法殺害執法人員、殺害孕婦兒童、濫殺無辜等。謀殺案發生在一個特殊的地方,比如公共場所。殺人手段特別殘忍,比如挖眼睛、挖心臟,讓受害人承受極度痛苦。那些犯下其他罪行然后殺人以壓制他們的人;為掩蓋罪行或其他卑鄙動機而殺人、肢解、肢解、焚燒尸體以消除痕跡的人。持槍殺人等,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沒有其他法定或者酌定減輕情節的,可以依法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犯罪情節一般,被告人確有悔罪并取得被害人諒解,或者有立功、自首等法定從寬情節的,可以不判處死刑,可以立即執行。
(三)犯罪后果極其嚴重的。故意殺人的直接后果主要是死亡,但是
還必須考慮其他后果,例如對社會保障的影響。一般來說,如果造成一人死亡,且被告人有法定或酌情減輕處罰情節,則不會立即判處死刑;造成兩人以上死亡或者多人傷亡的,一般會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故意殺人案件中,故意殺人未遂,未造成致命后果的,一般應當依照刑法關于未遂殺人的規定從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防御性案件,受害人有明顯過錯或者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的,不予處罰。應立即適用死刑。例如,被告人在正當經營活動中受到黑惡勢力騷擾,索要“保護費”,即使被告人在反抗過程中給黑惡勢力造成多人傷亡,也應從輕處罰。
(四)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極大的。犯罪的性質和情節反映了被告的
觀察惡意和人身危險的差異。此外,主觀惡性還體現在對犯罪動機、犯罪預謀、故意內容以及被害人是否有過錯的綜合判斷上。在審判實踐中,主觀上較為惡性的情節有:動機卑劣的殺人,如奸夫淫婦、奸夫殺夫等。相對而言,以下幾種情況主觀上惡性程度較低:激情殺人;過錯殺害受害人;間接殺人、故意殺人等。主觀惡性較輕的,可以立即執行,不判處死刑。
人身危險是指再犯的可能性,一般根據被告人的犯罪前科、日常表現、悔罪情況來判斷。對于累犯,以前犯罪行為屬于暴力犯罪,或者因暴力犯罪被判處重刑后又實施故意殺人罪的;平時在鄉村橫行,尋釁滋事,殺人的;犯罪前科眾多且無法改正等,人身危險性較大,可能會受到嚴厲處罰。被告人雖有前科或系累犯,但前科犯罪屬于盜竊等非暴力犯罪,且處罰較輕,一般不宜作為死刑量刑的加重因素。殺人后,被告人積極救助被害人、減輕危害后果或者防止危害后果擴大的;如果被告人平時表現良好,實施激情犯罪,表明人身風險較小,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在從上述四個方面綜合判斷被告人犯罪是否極其嚴重的基礎上,還應當注意考慮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能力。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的識別能力和控制能力,與行為人的年齡、精神狀態有關。比如,雖然我國刑法規定年滿18周歲的人應當承擔全部刑事責任,并且可以依法適用死刑。但與老年人相比,剛滿18周歲的人社會經驗有限,適用立即執行死刑時必須特別謹慎。對75歲以上、因生理原因控制能力減弱的人,也應從輕處罰。這不僅是現代文明社會對特殊犯罪群體的寬容,也體現了我國的文化傳統,也有利于推動和諧社會。
在審判實踐中,醉酒殺人案件并不少見。醉酒的人應當承擔刑事責任,這是法律明文規定的,但承擔刑事責任并不一定意味著死刑。在醉酒狀態下(不包括病理性醉酒),演員的識別能力與正常狀態下不同,控制能力較正常狀態下減弱,很容易發生過度行為甚至殺人案件。鑒于行為人在醉酒狀態下的識別能力和控制能力與正常狀態下不同,其刑事責任能力被削弱。如果沒有情節嚴重的,可以從輕處罰。但對經常飲酒、酗酒、殺人等行為的,不會從輕處罰。
冂凵(bybgq.cn)刑法條文理解、適用及司法實務全書
摘自根據刑法修正案1-10編制的《刑法條文理解適用與司法實務全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