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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雙亡
誰可以成為孩子的監護人?
李女士家住漢口。她的哥哥有一個8歲的孩子小明。不幸的是,她的哥哥和嫂子都因車禍去世了。小明成了孤兒。小明的爺爺奶奶已經不在人世了。
作為孩子的阿姨,李女士想申請成為侄子小明的監護人,把孩子留在自己身邊照顧她,但她不知道是否可行。
在這種情況下
民法典有規定
《民法典》第二十七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下列具有監護能力的人依次擔任監護人:
(1)祖父母;(二)兄弟姐妹;(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必須征得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與《民法總則》相比,《民法典》首次規定了未成年人父母死亡或無監護能力時其他監護人的順序。
同時,其他個人或組織擔任監護人,只有本人愿意,并不需要有密切關系。此外,還增加了民政部門作為審核部門。
湖北多能律師事務所易謙律師說:
作為小明的阿姨,李女士有能力照顧小明,也愿意主動照顧小明。根據這一規定,經小明居住地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李女士可以擔任小明的監護人,對小明進行監督和保護。小明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民事權益。
她表示,固定監護順序有利于盡快穩定監護關系。為了更好地維護被監護人的利益,尊重被監護人的意愿,法律秩序也可以在合法情況下通過法律行為或者有關部門的指定而改變。
長江日報記者制作:耿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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