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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很多家長在孩子很小的時候就給孩子買了一套房子,登記在孩子的名下。也有不少離婚父母將夫妻共同財產轉移到孩子名下。究其原因,除了稅收負擔的考慮外,更重要的原因是為了給孩子一個安身立命的地方。然而,離婚的父母可能會因為各種原因出售孩子名下登記的房屋,這可能會對孩子的權益造成很大的損害。那么,這種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嗎?
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三個概念相互重疊。為了寫作方便,我僅以未成年人為例進行討論,其他推論可以簡單換算。另外,本條討論的前提是未成年人父母雙方均健在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一、明確未成年人監護人和法定代理人的概念
父母可以出售未成年子女的財產。直接的法律依據并不是父母是子女的監護人。直接的法律依據是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代表人。人們進行民事法律行為,例如與外方簽訂合同)。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范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委托人對受托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通俗地說,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相當于被代理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例如,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義作為房屋銷售者與購房者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委托人必須履行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義務,承擔相應的責任。代理人包括授權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其中,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規定行使代理權。《民法通則》第十四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簡單來說,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就是其法定代理人。《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因此,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的父母以未成年人名義簽訂的合同,由未成年人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后果由未成年人承擔。
2、未成年人父母代未成年人出售房屋的可行性
雖然房屋登記在未成年人名下,即房屋所有權屬于未成年人,但未成年人的父母作為其法定代表人,有權代表未成年人出售房屋。是法定代理人,不需要未成年人即可出售房屋。由成年人委托)。當然,未成年人的父母擁有代理權,并不意味著他們代理未成年人出售房屋的行為有效。
3.離婚父母對子女是否享有監護權和法定代理權?
監護權屬于父母權利的范疇,不會因離婚而改變。父母之間關于離婚后父母一方不再擁有監護權的協議無效。無論法院決定由哪一方父母撫養孩子,父母雙方都擁有孩子的監護權。根據法律規定,監護人是法定代表人。因此,離婚父母雙方都擁有子女的監護權和法律代表權。
注:《民通意見》第二十一條規定了取消監護權的情形。
4、離婚父母出售未成年子女財產的合同有效嗎?
這個問題包含兩個問題:父母之間向未成年子女出售財產的合同是否有效?一名監護人未經另一名監護人同意,代表未成年人出售未成年人財產的合同是否有效?
1、父母之間簽訂的出售未成年子女財產的合同有效嗎?
《民法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該強制性規定旨在保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應理解為具有效力的強制性規定。監護人違反本規定出售財產的合同無效。因此,關鍵是看監護人是否“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而出售孩子的財產。從現行司法判例來看,如果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出售未成年人的財產,未成年人不能僅以此為由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也不能僅以房屋可以“使用”為由使用出售所得款項。“安居樂業”的房屋買賣合同因易丟失、易貶值,或房價上漲而無效,需提供證據證明監護人出售房屋并非為了自身利益,或存在惡意勾結損害其利益,或者有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效力的原因。
2、一名監護人未經另一名監護人同意,為被監護人的利益,代表被監護人出售未成年人財產的合同有效嗎?
法律只規定監護人除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但沒有明確規定如果有兩個被監護人是否必須同時取得雙方監護人的同意,更不用說如果另一監護人在不知情或同意的情況下處理被監護人財產的行為是否有效。但從法定代理制度設計的初衷和目的來看,法定代理制度是為了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利益,防止其權利受到損害。以及因民事行為能力受到限制而產生的利益。而不是為了保護監護人的權利。如果監護人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而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即使未經其他監護人的同意,該行為并不損害被監護人的權利,但至多侵犯其他監護人的權利,這并不違反立法目的,其代理行為應視為有效,相應的法律行為也應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