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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員工在維修公司工廠時受傷。
我還沒有收到賠償金。
公司破產了,
他還能得到賠償嗎?
請參閱本期案例。
案件基本事實
唐某某是一家機械公司聘用的工廠維修工。他在修理屋頂時摔倒受傷。法院經審理,判決該公司賠償唐某某經濟損失9萬余元。
后來,該公司嚴重資不抵債,無法清償到期債務。法院于2021年12月裁定宣告公司破產,并依法確認三名債權人的債權總額達6500萬元以上。
得知公司破產后,唐某某立即向管理人申報債權。經審查,管理人按照法定程序向邵陽市大相區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確認唐某某的債權。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管理人對債權人的補充聲明進行了審查,并將審查決定提交債權人會議核實。異議期間,沒有債權人、債務人對債權提出異議,也沒有向法院提起確認債權的訴訟。管理人申請確認本院裁定符合法律規定,應當依法予以確認。
據此,法院判決確認唐某某9萬余元的優先受償請求權。
法官陳述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同債務后,按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人所欠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撫恤金向職工支付的費用、欠繳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前款規定以外的破產人所欠的社會費用、破產人所欠的保險費和稅款;(3)普通破產債權。
此外,《全國法院破產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28條規定,對于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清償順序的請求權,人民法院可以優先審理人身損害賠償請求優先于財產請求、私法請求優先于公法請求、補償性請求。索賠要求為懲罰性索賠。合理確定還款順序。因債務人侵權行為造成人身損害的,可以按照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順序支付賠償,但涉及懲罰性賠償的除外。
本案中,唐某某受雇于機械公司,在工廠維修過程中遭受人身傷害。公司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在確認的6500萬元以上債權總額中,1200萬元以上為稅務債權,其余為普通債權。根據前述規定,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與勞動請求權的順序相同,并優先于稅務請求權和其他普通破產請求權。對此,債權人、債務人均未對唐某某的債權提出異議,故該債權在破產清算程序中將優先受償。
人身傷害賠償通常與社會穩定密切相關。將該類債權按照與勞動債權人同等的順序優先受償,可以更有效地保障生命健康權,符合公平正義的法律價值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