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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民檢察院正式逮捕并不一定會被判刑,因為判刑不是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而且,量刑的標志是法院的刑事判決書,而不是人民檢察院的逮捕決定書。雖然逮捕是一個比較關鍵的信號,但隨著逮捕后調查的深入,任何結果都有可能。
1、如果我被檢察院逮捕,我一定會被判刑嗎?
不必要。經人民法院審理后,才能確定被逮捕的人是否有罪以及是否需要判刑。逮捕是我國最嚴重的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只能對符合規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逮捕措施。逮捕的條件是:
1、有犯罪證據證明的。根據有關規定,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存在下列情形:
(一)有證據證明犯罪已經發生的。犯罪事實可以是單一犯罪行為的事實,也可以是多項犯罪行為中任意一種犯罪行為的事實。犯罪嫌疑人多次犯罪或者共同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證據證明犯有數罪之一;有證據證明犯有多項犯罪行為之一;有證據證明實施犯罪;有證據證明存在犯罪行為。
(二)有證據證明犯罪行為是犯罪嫌疑人所為。
(三)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的證據經查證屬實。逮捕與定罪不同。逮捕標準低于定罪標準。并不要求所有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的證據都經過核實屬實。它只需要一些證據被證實是真實的。
2.可處以監禁或以上處罰。這是關于犯罪的嚴重性。根據現有證據證明的犯罪事實,根據我國刑法有關規定,初步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不予判處有期徒刑。被判處管制、拘役、單獨適用附加刑等較輕處罰或者可能免除處罰的人,才有資格逮捕。
3、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措施不足以防范社會危險,還需要逮捕。
二、檢察院批準逮捕后的流程
檢察院批準逮捕后,公安機關繼續刑事偵查。
一、犯罪嫌疑人被捕后偵查、羈押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件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審結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
2.公安機關已審結的案件,應當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寫出起訴意見,與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公安機關。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并決定。
三、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4、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需要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完成補充偵查。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將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5、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明,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并依法提起公訴。人民法院按照規定管轄。
六、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一個月內作出判決,最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刑事案件中一些最基本的法律常識在現實生活中是比較常見的,但仍有不少公民連最基本的通緝令都只有有限的了解。人們會覺得,抓捕后案件不會出現轉機。司法機關做出的每一個決定都會對犯罪嫌疑人產生重大影響,不能倉促宣判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