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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約定的試用期時間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三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試用期根據勞動合同期限具體確定。具體規定是:
1、勞動合同期限超過三個月的,可以約定試用期。也就是說,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規定試用期的最低起點為三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這是《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無論情況如何規定六個月試用期的具體措施。
3、需要注意的是,勞動合同期限并不是約定試用期的唯一參考。在實踐中,許多工作并不需要很長的試用期才能勝任。裝載機、工地工人、體力工等沒有太多技術含量,三天就夠了。但一些用人單位頻頻規定三至五個月、甚至半年的試用期,惡意超過法定試用期上限。這加劇了勞動關系的不平等,增加了勞動者的職業不確定性和經濟負擔。這提醒勞動合同雙方特別是勞動者在約定試用期時應考慮技術內容。對于用人單位而言,如果在合理時間內仍無法判斷員工是否勝任,則應承擔由此產生的風險。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同一用人單位和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不成立試用期,該期間為勞動合同期限。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雇勞動者。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在試用期內,勞動者有下列法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辭退勞動者: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的;
2、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勞動者嚴重失職,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工作任務完成,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5、勞動者采取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用人單位違背真實意思訂立勞動合同的;
6、依法追究勞動者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非因工患病或者負傷,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8.工人不能勝任工作,并且經過培訓或工作調整后仍不能勝任工作。除上述情況外,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提醒您,以下情況下試用期協議無效:
1、雙方簽訂限期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的勞動合同;
2、雙方訂立非全日制勞動合同或者形成非全日制勞動關系;
3、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
4、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