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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節(jié)將至,親朋好友之間互相交換酒杯在所難免。但酒桌上的法律責任你了解多少呢?看看下面這個案例吧!
案情概要:甲、乙、丙是同學。一日,三人小聚,聊了很多事情。喝了一小段時間后,B表示由于身體原因不能再喝酒了。A、C明知B不能繼續(xù)飲酒,多次勸說B喝酒,最終導致B酒精中毒身亡。A、C對B的死亡負有法律責任嗎?
案件詳情:A、C對B的死亡負有法律責任。
勸酒人有下列兩種情形的,需要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明知對方身體有問題不能喝酒,仍強迫其喝酒的,即:強迫該人喝酒;共同飲酒后,一方醉酒,另一方未醉酒的人被安全送到家中或者其他地方造成事故的
根據(jù)《民法典》第1165條:
行為人不當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但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甲、丙明知乙因身體原因不能再繼續(xù)飲酒,仍強迫乙飲酒,導致乙死亡,符合侵權責任第《民法典》號第1165條的規(guī)定。根據(jù)過錯責任制度,甲、乙雙方均應對乙的死亡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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