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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事實
楊師傅今年80多歲了,是一位聾啞殘疾人。他的父母雙亡,他從未結婚。獨自一人,照顧自己成了他最大的問題。然而令人欣慰的是,在他坎坷的一生中,有三個人成為了他生命中的光明。
古大、古二、古三是三兄弟。早年,他們的奶奶照顧過楊老爺子一段時間,兩家人來往頗多。由于楊師傅晚年無人照顧,兄弟三人主動伸出援助之手,共同照顧楊師傅多年,每天陪伴在他身邊,毫無怨言。為了給老人提供更專業的護理,三兄弟還聘請了護理人員進行日常護理。
2017年,楊師傅因病被送往太倉市康復醫院治療。住院期間,兄弟三人輪流探望、陪伴病房的老人,并負責住院期間的所有醫療、護理、伙食等費用。病人都非常羨慕他有這么孝順的“兒子”。
2021年,楊師傅在康復醫院病逝。兄弟三人不僅用心安排了楊師傅的后事,還將楊師傅及其父母的骨灰安葬在了社區的集體佛塔里。每逢祭祖等周年紀念日,均按當地風俗進行祭祀。
2022年,兄弟三人向法院申請指定太倉民政局作為楊師傅遺產管理人。
法院審理
太倉法院經審理認為,《民法典》第一千四十六條規定,利害關系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這里的“利害關系人”應該是指與遺產有利害關系的人。在這種情況下,顧氏兄弟三人與楊老爺子之間雖然沒有繼承關系,但多年來一直照顧楊老爺子的晚年生活,對楊老爺子的起居和醫療照顧無微不至。他們多年的陪伴也給了楊師傅精神上的安慰。舒適。楊老爺圓寂后,他們三人負責處理楊老爺的一切喪事,并按習俗祭祀。可以說,顧氏三兄弟為楊師提供了事實上的贍養,屬于第1131條“對被繼承人贍養較多并能分配適當遺產的人”規定的《民法典》的范疇,也應該屬于第《民法典》名有權申請第1146條規定的遺產管理人的“利害關系人”。
據此,太倉法院按照特別程序作出民事判決,指定太倉民政局作為楊師傅遺產管理人。
法官陳述
遺產管理人是指妥善保存、管理和分配死者財產的人。遺產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保證遺產的完整和安全,公平有序地分配遺產,實現遺產的各項權利。一個全面的系統。我國繼承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沒有關于繼承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然而,隨著老年人口的不斷增多,遺產繼承案件的復雜化,當遺產無人管理,繼承人很難甚至不可能妥善管理時,甚至根本無法管理。已經發生了。
在這種情況下,當楊老爺子沒有繼承人時,顧氏兄弟三人由于缺乏遺產管理機構,很難實現“遺產的合理分配”。遺產管理系統可以更好地解決這個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繼承人以外對被繼承人有贍養義務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對被繼承人贍養較多的人,可以適當分配遺產。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繼承開始后,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如果沒有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應立即選舉遺產管理人;沒有選定繼承人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無繼承人或者全部繼承人放棄繼承的,由死者生前居住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委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對遺產管理人的確定有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
我國《民法典》增加了遺產管理制度,規定了遺產管理人員的認定、職責、法律責任和報酬。《民法典》第1145條規定了遺產管理人的范圍,第1146條規定了遺產管理人的爭議解決程序,賦予利害關系人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的權利,但利害關系人的范圍是未指定。予以澄清。在實踐中,繼承人、受遺贈人和遺產債權人通常被視為利害關系人。然而,在無人繼承、無人接受遺產的情況下,債權人以外的其他民事主體是否可以作為利害關系人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存在爭議。
我們認為,第《民法典》號第1146條規定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從對繼承具有利害關系的角度來理解。本案中,顧氏三兄弟沒有贍養死者楊大師的義務,也不是楊大師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債權人。不過,三人其實更支持楊師,符合《民法典》第1131條規定的“可以分配給適當繼承權”的情況。他們對遺產擁有合法的利益,因此他們也應該有權依據第1146條的規定,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民政部門表示對申請人主張的事實沒有異議,但同時指出,楊師傅住所的居委會一直在幫助照顧老人,對老年人的生活和繼承狀況有了更多的了解。由居委會擔任小區管理員比較合適。
我們認為,一方面,民政部門負責社會緊急救援、社會福利事業、社區服務等工作,對轄區內自然人的家庭關系、財產狀況有比較了解,也有能力擔任遺產管理人的,在法律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民政部門不得因缺乏條件而拒絕擔任遺產管理人。另一方面,我們也注意到,《民法典》將村委會納入遺產管理人的范疇。但居委會作為最了解轄區居民家庭狀況的基層組織,卻被排除在文物管理者的范疇之外。實踐中,個別法院指定居委會作為遺產管理人的案例已有出現,今后的實踐中可以進一步探索。
本案宣判后,太倉民政局積極履行作為楊師傅遺產管理人的管理職責,對楊師傅的房屋、存款等進行管理和清查,并將楊師傅的遺產劃歸顧三兄弟所有。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第三個。
目前,太倉民政局正在協助顧三兄弟辦理財產過戶手續。
本案的判決結果豐富了第《民法典》號第1146條“利害關系人”的內涵,有助于完善繼承管理人制度。同時,對于弘揚中華民族互助互助、助殘的善良風俗也具有積極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