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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在我國司法體系中,刑事案件在公安偵查、檢察院審查起訴、法院審判三大訴訟階段都經過層層審查和把關。真正無罪辯護的案件屈指可數,自首是一種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法定量刑情節,對于委托人的量刑至關重要,也是刑事辯護律師的必爭點。關鍵詞:刑事辯護、量刑、自首、從輕處罰、減輕處罰。在我國的司法系統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刑事案件審理主要有三個訴訟階段: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檢察院審查起訴、法院審理。經過三個機構的層層審查和檢查,真正無罪辯護的案例屈指可數。自首作為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法定量刑情節,對于委托人的量刑至關重要,也是刑事辯護律師的重中之重。必須爭論。關于自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明確規定,自愿自首、如實供述是自首的法定條件,兩者缺一不可。而且,自首是可以從輕、減輕甚至免除處罰的法律條件。量刑情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等司法解釋對自首的具體情況進行了進一步的明確和說明。根據上述規定,投案種類通常可分為自動投案、準備投案、傳喚投案、可疑投案、供述投案、紀委約談投案、舉報投案、現場投案、親屬投案自首、如實供述、同案犯自首、單位自首、被害人自首、信件自首、其他自首形式等。雖然司法解釋明確了自首的多種形式,但在司法實踐中,法院相對較少對自首認定嚴格,特別是對特殊類型自首的認定,甚至嚴酷、苛刻,認定自首的證據接受程度和尺度也不明確。盡管如此,筆者根據近年來辦理的刑事案件中涉及的自首情節,以及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對自首情節的認定,總結經驗教訓,與大家交流,供大家參考。1、不輕信案件偵查的描述,積極做好刑事案件的取證、論證工作。我曾經處理過一起交通事故案件。審查起訴階段介入后,公訴人對肇事司機進行了訊問。在向公訴人提交委托程序換案時,公訴人認為司機認罪態度不好,并辯稱自己不知道自己撞到了人,以為自己撞到了垃圾桶。他并非故意肇事逃逸。會議中,肇事司機辯稱,事發當天正下著小雨,他駕駛著大型貨物運輸車往外地運送貨物。凌晨四五點鐘,天色微亮,他感覺自己在開卡車的時候撞到了什么東西,但他下車查看卻什么也沒發現。我發現了什么,所以我繼續開車。到達目的地后,我開始聯系貨主卸貨。我還給家人打電話報告說很安全。工人一邊卸貨,一邊在車上小憩,時間已經快中午了。之后,家人還給他發了一段包餃子的視頻,說中午在吃餃子,問他中午怎么吃。隨后,車主聯系了司機,詢問他是否發生了事故?交警打電話說車輛撞到了人,讓他回電話給交警。肇事司機根據車主提供的交警電話主動聯系交警,添加了交警微信,并將自己的位置發送給了交警。交警趕到后,他積極配合交警解釋。健康)狀況。然而,案件的調查顯示,它只是被抓獲并繩之以法。
根據肇事司機提供的線索,事發當天天氣預報顯示,事發當天有雨。司機關于當天下雨并關著車窗行駛的說法成立;通過聯系車主調取了車輛的GPS運動軌跡以及駕駛室內的防疲勞措施。監控視頻證實,事發前后車輛行駛速度均勻,沒有突然加速逃跑。然而,司機當時很累,昏昏欲睡,打瞌睡。調取了司機及其家人的通話記錄和微信聊天記錄。可以證明案發后他沒有頻繁打電話,微信聊天內容也可以佐證他的辯護;通過獲取駕駛員與交警的通話記錄和微信聊天記錄,可以證明他主動通過電話聯系了交警,并將自己所處的位置發送給了交警。因為得知事故后他很著急,在交警沒有到來的情況下,他還發消息詢問交警需要多長時間才能到達……通過收集上述證據并與檢察官溝通,檢察官糾正了司機認罪的不良態度。觀點認為,認定事故責任司機主動歸案,法院最終采納了事故責任司機投案自首的辯護意見。2、善于從細節中尋找突破口,回辦公室配合審核,被視為自動投案。我們曾辦理過一起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吳某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案件。我們詳細了解了吳某到案的具體過程。案發當天,偵查人員通過公司通訊室尋找吳某,但未果。該公司副總給車間里的吳某打電話。當吳被告知“警察同志正在找他,因為發票的事情需要檢查”后,吳鶴主動返回辦公室,與等候在這里的辦案人員會面,并主動聯系財務人員返回辦公室。公司配合審核。審查過程中,吳某主動供述了犯罪事實。隨后,辦案人員要求吳某返回公安局了解情況。到達公安局后,在采取強制措施前,吳某再次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并制作了訊問筆錄。查閱卷宗后發現,偵查機關對張某到案的描述并不像吳本人所說的那么詳細。只說“被告已被逮捕并歸案”。第一次訊問筆錄的時間和拘留通知的時間確實與張某一致。如果某人所說的內容一致,那么案件的實際處理過程是怎樣的,就會產生一些疑問。為進一步了解情況,我們聯系了調查機構負責人。在確認吳某的供述屬實后,辦案人員省略了這些看似無關緊要的細節,因此在辦案過程中沒有詳細記錄。經過多次溝通,我們向主辦方向吳某解釋了該內容的重要性,調查機構同意就相關內容發表聲明。最終,法院判決吳某投案自首。3、打破慣性思維,善于尋找突破點,努力認定單位投降。走私案件中,涉案單位法定代表人被抓獲歸案,但某部門負責人主動投案自首的,該單位能否認定為單位?投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第《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號規定,單位犯罪案件,由單位集體決定或者單位負責人決定自首并如實交代犯罪事實。單位犯罪,或者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主動投案并如實交代單位犯罪的,視為單位自首。按照慣性思維,部門經理顯然不能等同于“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如果不打破固有思維模式,無法深入挖掘,似乎無法尋求確定本案單位自首的具體情況。
《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規定:“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指具體實施犯罪、在單位犯罪中起較大作用的人員,可以是單位的經營管理人員,也可以是單位的職工。包括雇用的人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海關總署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根據單位人員在單位走私犯罪活動中所扮演的不同角色,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確定為單位領導指派積極參與走私犯罪實施的人員,其行為在走私犯罪主要環節起重要作用的,可以認定為直接責任人員單位犯罪。”根據上述有關規定,我們可以到涉案單位現場走訪、了解、取證,分析論證部門經理所在部門在公司的地位,是否處于核心地位。職位,是重要業務部門,還是一般部門?如果該公司法人直接指示部門領導擅自內銷保稅貨物、使用跨料加工貨物核銷等,并在走私犯罪的主要環節中發揮了重要作用,那么部門經理實際上可以認定為“本單位直接責任人員的主管人員”。4、熟練運用法理。以受害人身份報案也應視為自首。并主導傳銷,公安機關已掌握部分犯罪事實并已立案偵查,但李某并不知道公安機關已立案,李某認為自己受騙,報案偵查人員在例行訊問中發現其與本案有關聯,涉嫌犯罪,經訊問后對其采取了強制措施。筆者認為,李某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向公安機關報案。李某對其身份的誤解,并不影響自首成立。李某并沒有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已構成犯罪,便以受害人的身份報案。這是法律對自己行為的不當評價和認識,是對案件事實性質的誤解。但由于李某主動將自己置于司法機關的法律控制之下,并在接受公安機關詢問時如實供述了案件事實,包括其在涉案組織中的地位、作用以及營利行為等,說明其沒有逃避審查和裁判的意圖,因此,李某對其身份的誤解不應影響其自首成立。在司法實踐中,被害人自首是一個頗具爭議的問題。除了上述辯護觀點外,還有一種觀點認為,行為人作為受害人報案的主觀心態是因為自己的權益受到了他人的侵害。并尋求保護。由于主觀心態不同,“投降”與“舉報”不能劃等號。作為被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的行為不能認定為“自首”,不能構成自首。但從建立自首寬大制度的目的來看,自首寬大是給犯罪分子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在此過程中還具有提高司法效率、節省司法成本的附加作用。因此,只要犯罪者有這種悔恨,就會給你改變的機會。“自首”和“如實供述”的實際認定,有助于我們判斷其是否有悔罪的意圖,或者是否具有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在舉報式自首的情況下,行為人對其行為的法律評價和理解必然存在錯誤。在行為人無法自行判斷的情況下,要求其主觀心態接受法律制裁,未免有些強求,也會剝奪他人的利益。他自首的身份進一步剝奪了他獲得從輕處罰的權利。
通過刑事辯護工作,筆者認識到有效的刑事辯護就是讓各個階段的司法人員采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我們的辯護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角度出發,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幫助他們得到合理、合法、公正的判決。辯護律師從辯護人的角度參與訴訟,通過證據分析和邏輯推理,在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等方面提出有理有據的辯護意見,為法官正確裁判案件提供參考建議。這不僅是對委托人的責任,也是律師職業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