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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某公司通過公開出讓方式獲得開發用地,并與某市國土資源局、某管委會簽訂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用途為商業、酒店、辦公、科研用地。
2013年11月,某公司與某市國土資源局、某管委會簽署補充協議,同意增加商業用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某公司支付土地使用權土地出讓金。2017年4月,商業中心竣工后,某市國土資源局在辦理地下商業物業房產權屬登記時,在房產證補遺欄內加注“該房產為新建”。自己建造,自住,不準出售給外人。如果需要轉讓二手房,必須先取得一定管委會的同意。
鑒于商業中心項目資金缺口巨大,為解決企業融資問題,某企業向某管委會、某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某市國土資源局等提交多份書面申請國土資源局自2015年1月起,要求取消產權證書附注欄注明的權利限制性文字內容,至今仍未解決。
某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1、判決撤銷某市國土資源局涉案房產證補遺欄中的上述批注;2、判決某市國土資源局應賠償某公司2017年4月至2018年4月期間利息差額損失11,111,335元。
1、撤銷被告某市國土資源局在涉案房產證補遺欄中的上述批注;
2、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為何涉案不動產登記屬于可訴行政行為。
2015年商業中心地下室商業部分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和2016年房屋所有權登記均為獨立完成的登記行為。由于登記部門的不同原因,房屋登記與占用土地登記存在不一致的情況。即房屋分為43份進行所有權登記,土地使用權登記為1份使用權,土地使用權證補遺欄注明不能分割和出售。每份房屋權屬登記證書的附錄欄注明不得對外出售等。本案2017年涉案的房產登記為上述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的統一登記,且43戶房屋合并為一戶辦理產權登記。附欄注明不得對外銷售,未備案的不得對外銷售。內容。
因此,2017年涉案的不動產登記并非單純對2015年、2016年頒發的證書進行合并、續展,還涉及權利狀況變更、追加事項等,應歸入變更登記。此次變更登記對公司的權利和義務產生了負面影響。實際影響是可采取行動的行政行為。
2、涉案不動產登記補充內容為何違反法定物權原則。
根據物權法律原則,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明確規定,當事人不能任意設定物權或者同意改變物權的法律內容。《民法典》第209條第一款規定:“不動產權利的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依法登記有效;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不動產權利經登記即發生法律效力,登記起到產權公示的作用。不動產登記簿是產權歸屬和內容的依據。房地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房地產登記簿一致。
本案中,某公司通過土地出讓合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并在該土地上開發建設友站商業中心項目。公司依法對財產享有直接控制權和排他權,享有完全的占有權、使用權、受益權和處分權。公司享有的上述財產權利是合法的,不應受到任意限制。涉案房地產的登記違反了物權法律原則和相關規定。
三、補遺內容為何違反不動產登記管理規定。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本條例所稱不動產登記,是指不動產登記機構按照不動產登記簿的規定,將不動產權利歸屬及其他法律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的行為。法律。”第八條規定:“不動產以不動產單位為基本單位進行登記。不動產單位有唯一的代碼。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按照土地和土地的規定,建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簿。”不動產登記簿應當記載下列事項:不動產的位置、邊界、空間界限、面積、用途和其他自然條件;不動產的主體、類型、內容不動產權利的來源、期限、權利變動等權屬狀況;不動產權利的限制、提示事項;其他相關事項。《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明確規定了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上述規定規定,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主要分為三類:不動產的實物狀況、權屬狀況以及其他限制和提醒事項。其中,不動產限制提醒主要針對異議登記、通知登記、扣押登記等登記類型進行規定。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不動產登記時,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執行。凡涉及不動產權利限制、提醒的事項,登記必須有合法依據,不得隨意擴大《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8條的規定。
本案中,某公司于2017年登記了涉案房產,且補遺內容不允許對外出售。如果需要轉讓二手房,必須先取得一定管委會的同意。這是對公司財產權的限制。這種限制不符合財產權的法律原則。只是某家公司、某市國土資源局、某管委會。公司與管委會簽訂土地出讓合同補充協議時約定的事項具有合同效力,不屬于:010第8條規定的涉及房地產權利限制應當登記的法定事項范圍-。因此,涉案登記附錄中記載的行為缺乏法律依據。
4、某公司主張的融資利差損失為何沒有依據?
行政賠償適用于權利人因違法或者無效行政行為而遭受直接損失的情形。某公司認為,由于涉案房產登記補遺內容違法,限制其銷售,導致其向相關企業、單位借款產生的利息與實際發生的利息存在差異,因此主張行政賠償。同期銀行貸款。但涉案房地產的登記限制只是不能出售,并不影響公司其他相應的用途和處分。而且,公司主張的上述損失與涉案注冊行為并無直接因果關系。因此,公司請求行政賠償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不動產登記是產權公示,涉及民事和行政雙重法律關系。應當符合法定產權和不動產登記相關行政法規等民事法律規范。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當事人無權通過協議改變物權的法定內容。如果登記機關對缺乏法律依據的約定內容進行登記,則違反了產權合法的原則。當事人請求撤銷相關登記內容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