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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79條規定,有重婚或者配偶與他人同居的,可以準予離婚。可見,“重婚”和“配偶與他人同居”在我國都是合法的離婚情形,那么“重婚”和“配偶與他人同居”如何界定呢?
重婚
重婚是指一方當事人未解除前婚姻關系而與他人締結婚姻的行為。如果配偶與他人登記結婚,則構成重婚。如果一個人沒有登記,而是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共同生活,則構成事實上的重婚。無論是法定重婚還是事實重婚,都屬于重婚罪的處罰范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而根據《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重婚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因此,重婚不僅是離婚的法定理由,涉嫌重婚的過錯方還需要對無過錯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實踐中,法律上的重婚相對容易界定,但事實上的重婚與同居有一定的重疊。
住在一起
雖然法律意義上的“同居”還沒有確切的概念解釋,但基本上可以分為以下三個方面。從同居雙方的性別來看,可分為同性同居和異性同居;從同居雙方的婚姻狀況來看,可分為“未婚同居”和“有配偶同居”;從向外界披露的關系來看,可以分為“以夫妻名義同居關系”和“以夫妻名義不相稱同居關系””。同居是一種非常復雜的社會現象。從遵守《民法典》的基本原則和尊重個人自由的角度來看,中國法律對這三種情況的同居關系有不同的處理方式,當事人需要承擔不同的法律后果。
未婚同居
目前,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未婚同居”一般被視為與異性同居。例如,一男一女同居,并在戀愛期間試婚。一些喪偶老人選擇不結婚,是為了避免財產糾紛、考慮到子女、以及輿論壓力。以居住等為目的的同居,統稱為無配偶與他人同居。這種同居行為并不違反一夫一妻制,因此不受法律禁止。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住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他人持續、穩定地長期共同生活,不辦理婚姻登記手續,不將他人視為夫妻。社會上有配偶的同居與無配偶的同居,即俗稱的男女關系,有著本質的區別。配偶與他人同居違反了夫妻間的忠誠義務,破壞了我國的基本婚姻制度。雖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居住期限,但只要配偶與他人同居,原婚姻關系破裂,無過錯一方就有權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以夫妻相待
事實上的重婚與“配偶與他人同居”也有區別。判斷的標準是夫妻名義上是否兼容。如果“配偶與他人同居”,但未辦理婚姻登記手續,也不對外稱對方為夫妻,則僅屬于《婚姻家庭法》第《民法典》號法律禁止的行為,構成離婚的合法理由,但不構成重婚罪。不屬于應受處罰的《刑法》范圍內。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并稱其為夫妻,則構成事實上的重婚。
綜上所述,事實上的重婚與“配偶與他人同居”的相似之處在于,已婚者繼續與他人穩定地生活。不同的是,事實重婚除了與他人同居外,還“以夫妻名義同居”。重婚和“同居”都是對配偶忠誠義務的侵犯,重婚比“同居”更為嚴重,不僅嚴重傷害夫妻感情,而且破壞夫妻關系。我國實行一夫一妻制,其基本原則是,構成犯罪行為,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應當依照刑法的規定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