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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來源:法律實務研討會
在執業過程中,律師總會遇到客戶或朋友的詢問,“我有糾紛,如果我去法院起訴,需要多長時間才能有結果?”
律師在回答此類問題時,一般只能告知其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審理期限要求,但具體案件的審理時間可能與要求相差甚遠。遇到這種情況,有的客戶會問,“如果法院沒有按照法定時限結案,是否構成程序違法?”
針對這個問題,筆者將通過梳理法律規定和判例來看看目前司法實踐中如何認定這一問題。
1.關于民事訴訟審理期限的規定
我們常說的審理期限是指“審理期限”,是指某一案件從立案受理到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的法定期限。
民事訴訟法對民事訴訟不同程序的審理期限有較為明確的規定,如下表所示:
程序
期限
根據法律
普通節目
6+6+N(月)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期六個月;仍需延期的,須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批準。
簡單的程序
3+1(月)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經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
小額索賠程序
2+1(月)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人民法院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兩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經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
特別程序
30+N(天)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后三十日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應當經院長批準。但涉及選民資格的情況除外。
二審不服判決上訴
3+N(月)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人民法院審理不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自第二審案件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應當經院長批準。
二審不服判決上訴
30(天)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二款人民法院審理不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自第二審案件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判決。
再審申請案
3+N(月)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款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進行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應當經院長批準。
二、可以扣除試用限額的相關情況
扣除審理期限的簡單理解是,訴訟過程中發生某類特殊事件的,該事件的處理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哪些情形可以扣除審理期限有如下規定: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2022年修訂)
第一百二十九條申請再審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完畢,但公告期間和當事人和解期間不計算在審查期間。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應當經院長批準。
第二百四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的審理期限,是指自立案之日起至判決公告之日、調解書送達之日止。但是,當事人之間的公告期間、鑒定期間、和解期間、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異議以及人民法院之間處理管轄爭議的期間不計算在內。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
第二條第一款: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自行達成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確認和解協議并制作調解書。雙方申請庭外和解的期間不計入試用期。
第四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答辯期滿前進行調解。適用普通程序的案件,自當事人同意調解之日起十五日內;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自當事人同意調解之日起七日內未能達成調解協議的,可以繼續調解各方同意。延長的調解期限不計入試用期。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限要求的規定
在審限管理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出臺多項規定,強化審限內結案。最高人民法院原院長肖揚早在2000年的講話中就指出,“人民法官要增強效率意識,提高審判效率,嚴格執行法律規定的審判限額。”20世紀解決的問題決不能帶到21世紀。”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將審理限額問題修改為《關于嚴格規范民商事案件延長審限和延期開庭問題的規定》,為縮短審理時間提供了制度保障?!稐l例》第八條明確規定:“違反法律、審判紀律、審判管理規定,故意拖延案件辦理,或者因過失拖延案件辦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下列處分:依照第《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號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故意違反規定、拖延辦案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開除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將會被解雇。)
四、司法實踐中對超出審理期限是否構成程序違法的認定
對于程序違法的規定,《民事訴訟法》僅包含“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表述。第《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條進一步解釋了“嚴重違反法定程序”,并規定審判組織的組成違法,應當避免。法官未回避、無訴訟能力人無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當事人被非法剝奪辯論權利的,可以認定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這里沒有提及“超過試用限制”作為原因之一。
此外,第《民事訴訟法》號第207條涉及當事人申請再審的程序事項不包括“超過審理期限”的事項。
2023年2月7日,筆者使用“審限外問題”、“民事”、“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等關鍵詞檢索威科法律數據庫。筆者排除了涉及境外、港澳臺地區的案件。最后,將最高法院和地方高級法院的一些觀點總結如下:
案件編號
庭院景觀
(2021)最高法院民事申請第7238號
胡興民提到的原審超出審理期限的問題,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號第二百條規定的申請再審事由。
(2021)最高法院民事申請第2944號
而且,原審是否存在超出審理期限的問題,不屬于第:010至條第二百條規定的申請再審的法定事由。因此,嘉博文化公司申請再審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2020)最高人民法院159號
原審本案審理時間較長,超過法定審理期限。但超出審理期限的問題并不是本案應當改判、發回重審的法定理由。
(2018)最高法院民訴第4194號
翁玉賢提出的二審法院超出審理限額的問題,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號第二百條規定的再審事由,不予審查。
(2015)民審字341號
本案原審是否存在超出審理期限的問題,不屬于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再審理由。因此,本院對南通六建公司提出的再審理由不予審查。
(2013)民審字348號
鑒于本案實質上并無不當之處,即使存在超出審理期限的問題,且超出審理期限并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號第200條規定的申請再審的理由,仍維持原判。
(2020)于敏決賽第1331號
超出審理期限問題并非本案爭議的關鍵事實問題,不影響本案的實質性處理。
(2020)新40閩中1779號
關于中國海外集團提出的一審超出審理期限的問題,不構成嚴重違反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條規定的法定程序。因此,中國海外公司以本案審理程序超出審理期限、違法為由主張撤銷案件。上訴人不服一審判決發回重審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因此,從目前的司法解釋和司法實踐中的案例來看,僅“超過審理期限”并不構成程序違法。
5.結論
俗話說“遲到的正義不是正義”。司法作為社會正義的最后護城河,是當事人發生糾紛后的最后選擇。但現實中,法院審理的案件數量之多、案件的復雜程度也造成了一定的難度。司法途徑并不是最有效的途徑。
因此,如果案件當事人對案件審理期限有異議,需要積極與法官或律師溝通確定案件進展,并積極配合法官推動案件進展,以便他們的案件能夠得到及時、有效的解決。
關于作者:
王乃哲律師
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
業務領域:民商事訴訟與仲裁、破產重整與清算、知識產權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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