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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認定惡意共謀1.惡意共謀應當認定為:共謀各方均具有主觀惡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損害他人利益,仍然實施該行為;當事人之間存在串通行為;該行為損害國家利益、集體利益或者第三方利益。2、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行為人惡意串通相對人,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第一百六十四條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給委托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委托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和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二、串通損害商業信譽罪的犯罪構成要件1、客體要件本罪的客體是他人的商業信譽、產品聲譽。其他包括單位和個人,必須具體。這樣,捏造、傳播構成本罪的虛假事實就必須是針對他人的。2.客觀要素。所謂捏造事實,是指憑空捏造與真實情況不符、對競爭對手不利的事實;所謂傳播,是指以各種可以為公眾所知悉的方式傳播捏造的虛假事實。3、主體要求: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犯本罪。4、主觀要件:本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目的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產品聲譽。間接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商譽可以增加公司可以獲得的經濟利益。其他人可能會嫉妒商譽帶來的經濟利益,與以商譽與公司競爭的企業相互勾結,散布謠言等方式損害公司。此類違法行為一旦實施并造成商譽嚴重損害,惡意串通者可能會受到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