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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有義務為其提出的主張收集或者提供證據,并有責任用證據證明所主張案件的事實成立或者有利于自己的主張?!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有責任就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應當就自己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的事實提供證據。”經證明,除非法律另有規定?!?/p>
案例分析
申請人的訴訟請求:要求公司支付工作6年的勞動報酬。
事實及理由:申請人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簽訂后,公司將派申請人到下屬分公司提供清潔服務。公司于2020年1月3日向申請人發出《用人單位解除勞動證明書》,稱申請人因個人原因主動解除與公司的合同。公司在證書上加蓋印章,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但該簽名并非申請人本人簽署,而是該公司偽造的。
公司辯稱,由于申請人主動解除與公司的合同,故不應支付賠償金。
吊裝程序
經查明,申請人于2016年11月16日與該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2016年11月16日至2018年11月15日。合同簽訂后,公司將申請人派遣至公司。為其下屬分公司安裝辦公室提供清潔服務。公司于2020年1月3日向申請人發出《用人單位解除勞動證明書》,稱申請人因個人原因主動解除與公司的合同。乙方與甲方的工作期限為37個月零18天。公司在證書上加蓋印章,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申請人簽字確認。
本案爭議焦點:公司是否應當承擔向申請人支付經濟賠償的責任。
工作
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當事人訴訟請求的事實,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承擔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北景钢?,申請人在公司出具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證明書》中確認,系因個人原因,自愿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要求經濟補償。盡管申請人否認這是他的簽名,但他未能提交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這一點。應當承擔因不能提供證據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申請人與被訴公司簽訂的第《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號文件中明確注明“因個人原因,與公司自愿解除合同”。由此看來,申請人因個人原因與公司簽訂了《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主動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盡管申請人聲稱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上的“申請人”簽名并非其本人簽署,系公司偽造,但其在爭議過程中并未提交證據證實這一事實主張,不予支持。訴訟過程中也明確表示不適用簽名的筆跡鑒定。根據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號第九十條的規定,上訴人、申請人應當承擔因未能提供證據而造成的不利后果。據此,上訴人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號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由用人單位承擔經濟補償的情形。
工作壓力
不能提供證據的,其訴訟請求不能成立,原告、被告的請求或者辯護不被人民法院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法第二條規定“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承擔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承擔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