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賈某才1986年10月進入W市政管理處,屬于公建制。2005年,W市政管理處改制為有償公益性運營公司,即W市政設施建設公司。W市政管理處不再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僅管理保留營業資格人員的工資、檔案等事項。原W市政設施建設總公司部分生產經營業務由W市政設施建設總公司進行。2010年3月,W市政設施建設公司更名為W市政建設公司。
2006年1月1日,市政管理辦、W市政設施建設工程公司、賈某才簽署《聘用合同書》,同意從2006年1月1日起,不固定期限,甲方將聘請賈某才在泵站值班。合同期內,甲方按國家規定為乙方辦理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乙方享受國家規定的公共假期及其他福利待遇。簽訂勞動合同后,賈先生一直在泵站工作至今。隸屬于市政管理辦公室編制,日常工作由市政建設公司安排管理。
賈某才向某區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市建筑公司支付2005年3月31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間加班工資共計元。仲裁不支持其仲裁請求后,賈某才訴至法院。
法庭審理后,一、二審法院均裁定駁回賈某才的加班費主張。
本案的核心是法律適用問題。用人單位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能否適用勞動相關法律法規?是否可以按照相關勞動法索取加班費?
1.身體上
本案中,賈某才于2006年10月加入W市政設施管理所后,于當年注冊成立,并取得營業場所。后,W市政設施管理所改制為W市政設施建設公司。賈某才簽署的《聘用合同書》號仍為人事管理部門核實,此后他一直在泵房工作。2010年3月,W市政設施建設公司更名為W市政建設公司。此后,賈某才的日常工作由W市政建設公司安排管理。2017年市政管理辦公室蓋章確認賈某才仍保留市政管理辦公室的設立。
因此,我們認為賈某才在起訴時仍具有事業單位編制。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其與W市政建設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因此,即使賈某才實際加班,《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關于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等勞動法規也不能作為W市政建設公司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費的法律依據。職工與事業單位人員發生的勞動爭議,適用《公務員法》、《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公務員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工作時間制度,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休假。公務員在法定工作日以外加班的,給予相應的補假。無法提供補休的,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貼。因此,如果賈某才在法定工作日以外在W市政建設公司加班,應首先要求W市政建設公司給予其相應的補假。如果W市政建設公司不能給他補休,他可以要求W市政建設公司為其提供補休。建筑公司提供補貼。需要注意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將加班費稱為“加班補貼”,而不是“加班工資”。
同時,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由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組成,無加班工資項目。
因此,即使賈某可以主張加班補償,根據上述兩項法律的規定,他也只能向W市政建設公司提出補休請求。如果無法安排補休,他可以要求W市政建設公司支付加班補貼,但不能直接要求W市政建設公司向其支付加班工資。
2.程序上
賈某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隨后,他不服勞動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向W市政建設公司索要加班費。我們認為,根據第《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號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但本案中,賈某有營業場所,與W市政建設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因此,從程序上來說,他不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提起勞動仲裁或民事訴訟索取加班工資。
根據其工商企業身份,賈某才對W市政建設公司未向其支付加班補貼有異議的,應向有關部門申請通過復核、申訴、復核等方式解決雙方糾紛。-申訴方法按照《公務員申訴規定(試行)》的規定。爭議。
正是由于本案在實體和程序上均違反了法律規定,一、二審法院均以勞動法律法規不適用本案、賈某索要加班工資沒有法律依據為由,駁回了賈某的訴訟請求。該案針對W市政建設公司提起加班費訴訟。
1、如果職工在事業單位工作,但沒有事業單位,并與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協議,則雙方關系為勞動關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雙方應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因勞動爭議產生的勞動爭議,可以通過勞動人事仲裁和民事訴訟解決。
2、職工在事業單位工作并設有事業單位的,其與事業單位之間的關系不屬于勞動關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辦理。勞動爭議無法解決的可以通過勞動人事仲裁和民事訴訟解決,只能按照《公務員申訴規定(試行)》的規定向有關機構提出復議、申訴、再申訴的方式解決。
3、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工作日以外加班的,單位應當安排補假。確實無法安排補休的,員工可以按照有關文件規定的標準索取適當的加班補貼。
4.上述規定也適用于公務員。公務員一旦加班,無法通過勞動人事仲裁或民事訴訟解決。只能按照《公務員申訴規定(試行)》的規定向相關機構復核、申訴、再申訴才能解決。
總之,從現行法律規定來看,機關事業單位勞動用工法律規定與普通企事業單位勞動用工法律法規相比確實比較缺乏。加班工資等糾紛處理的救濟渠道單一,只能內部處理,遠不如國家對普通勞動者的保護細致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