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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父母離婚時,如果將孩子判給父母一方,那么另一方通常有權探望孩子。但在現實生活中,有一種特殊情況:
相關數據顯示,2018年我國有近7000萬留守兒童,這些留守兒童大多與祖父母或祖父母生活在一起,由老人撫養長大。他們陪伴老人的時間比自己的父母還要多,有的甚至忘記了自己的父母。
在此背景下,我們需要探討一個問題:父母離婚時,實際撫養子女的老人是否享有探視權?
陳女士和李老師是一對老夫妻。兒子病逝后,孫子小李與兒媳苗某生活在一起。苗拒絕了老人去看望孫子,理由是老人看望孫子不利于孫子的成長,而且孩子從小就沒有和爺爺奶奶住在一起。老人沒有法律依據的探視權。
自從兒子去世后,老兩口就再也沒有機會見到孫子了。兩位老人因過度思念孫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每周六、周日探望一次孫子。
法院最終裁定,每月第三個周六,老人可以全天探望孫子。
那么法院為何允許老人探視呢?法律只規定父母有探視權,但沒有規定老年人也有這樣的權利。而且,本案中的老人與孩子住在一起的時間并不長,孩子和老人的關系可能并沒有那么深。
我們來看看法律依據。
法院認為,《婚姻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祖父母可以探望孫子女,但也沒有明確禁止。在法律沒有禁止的情況下,法院根據自由原則確認了具體情況。
在這種情況下,祖父母在中年失去了兒子。探望孫子可以緩解失去兒子的痛苦,安撫老人的心靈。同時,孫子可以得到老人的照顧,彌補失去的父愛,有利于他的健康成長。
關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視權,理論界其實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意見是祖父母、祖父母沒有探視權。
根據《婚姻法》第38條第1款,“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有權探望子女,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持這種觀點的人認為,法律只賦予了離婚后父親或母親探視子女的權利,但法律和司法解釋都沒有賦予祖父母享有這項權利。由此可見,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屬于探視權資格主體,因此不享有探視權。
第二種意見是:“法律沒有禁止,你就是自由;法律沒有禁止,你可以為所欲為”。
由于法律并沒有禁止祖父母的探視權,而探視權是父母權利的延伸,因此設立探視權的目的是為了給未成年人提供更好的照顧,幫助他們健康成長,彌補其他人的損失。父母離婚時的父母。這種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孫子基于血緣和親情的愛,不能因為父母的離婚而被拋棄。因此,應支持其享有探視權。
我們認為,法律是最低的道德,道德是最高的法律。讓祖父母、祖父母享有“探望權”,是法治發展的體現。它使人們不再拘泥于法律規定,而是從法律設立的目的出發考慮問題,使法律與社會能夠更好地融為一體,有利于促進社會和諧。
雖然道德和法律總是讓我們在生活中處于合法與理性之間,但我們相信,只要遵守法律的最低限度,讓道德發揮其更高的價值,我們就會在法治社會中更加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