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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事實
2019年9月,李某向朋友張某借款50萬元購買化工原料。朱某提供擔保并簽訂貸款擔保合同,同意按月償還利息,一年后償還本金。
自2020年1月起,李某已無法按月正常支付利息。貸款到期后,在張某多次要求下,李某以財務困難為由,推遲償還貸款本息。隨后,張某向鄭州市上地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李某、朱某共同承擔償還貸款本息的責任。
判斷
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被告朱某是否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張某、朱某之間的保證合同是在民法典施行前訂立的,約定“保證期限至本合同項下本金及利息全部清償為止”。此類約定依法視為保證期限不明確。
根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明確本案主要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日為2020年9月,距離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之日尚不足兩年。因此,原告張某主張被告人朱某承擔連帶責任。法院予以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李某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向原告張某償還50萬元貸款本金及利息,被告朱某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法官陳述
本案審判長匡路英表示,在債權人與債務人的關系中,債權人通常會要求債務人尋找第三方為債務提供擔保。保證期限的長短與保證人是否承擔保證責任直接相關。債權人在保證期間未主張權利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司法實踐中,為了確保債權能夠得到有力保證,債權人往往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本息清償為止”。此內容為無限期保證,應視為保證。保修期不明確。
本案是民法典實施后新舊法律適用中的典型案例。《******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顯示,本案雖然是在民法典施行后提起的,但擔保合同是在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雙方對保證期限沒有明確約定。主要債務履行期限屆滿自民法典施行之日起未滿二日。年,擔保期限為自主要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因此,被告朱某仍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債權人簽訂擔保合同時,必須明確約定擔保期限,避免因約定不明確、舉證困難帶來的風險。同時,債權人必須在債務到期后及時向債務人和保證人主張權利,以利于債權的實現。擔保人為他人提供擔保時,應當認真了解自己將承擔的法律風險和責任,慎重考慮是否提供擔保。
法律鏈接
民法典第692條規定:“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要債務履行期間或者與主要債務履行期間同時屆滿的,應當視為無約定;沒有協議或協議。不清楚的,擔保期限為自主債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民法典》第《******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號第27條規定:“民法典施行前訂立的保證合同,當事人未明確約定保證期限,且主要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不滿二年的。民法典的實施。當事人主張擔保期限為主要債務履行期限的,自到期日起滿二年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當事人未約定擔保期限,且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自民法典施行之日起未滿六個月,當事人主張擔保期限在主債務履行期限之后屆滿的自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后,人民法院將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