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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兒子需要婚房,王玲于2016年6月11日委托朋友徐黃軍通過中介機構訂房,同時支付了10萬元定金,賣家劉雯開具了收據,該機構負責人趙茹見證了簽字。
根據三人簽訂的合同,王令和劉雯本應在2016年7月10日進行交易,但劉雯始終沒有露面。因此,王玲認為劉雯沒有按照合同履行,于是將劉雯告上法庭,要求劉雯返還雙倍定金。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王玲、劉文及中介人簽署的《房地產居間合同》是當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實表達,不違法。有關各方均應遵守履約。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保證金應當作為價款或者按照雙方協議追回。支付定金方不履行債務或者不按照約定履行債務,致使合同目的未能實現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到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不按照約定履行債務,致使合同目的未能實現的,應雙倍返還定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留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取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保證的,如果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訂立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應當依法繳納保證金。規定處理;因非雙方原因不能訂立商品房銷售合同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退還給買受人。
本案中,劉雯與王令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但王令實際支付了定金,三人就房屋簽訂了中介合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應當按照存款法律規定辦理。劉雯未按照合同約定進行交易,構成違約,應雙倍返還王令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