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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農民通過承包土地進行生產經營。這是法律賦予農民的權利。不過,法律對承包地還有其他重要規定。這些規定包括農村承包土地的最長承包期限。因此,承包土地后,農民朋友也一定要注意這一點。
農業農村研究員介紹,家庭承包是目前我國主要的土地承包模式。農戶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承包期為三十年。到70年,但這并不意味著到期后就不能再簽約了。耕地承包期原則上達到30年的,期滿后可以續展。即耕地承包期滿后,可以再延長三年。十年,主要是因為耕地對于糧食安全很重要,所以期限比較短,容易調整。
另外,除了合同期限的問題,你們還有合同權利的歸屬問題嗎?事實上,就承包權而言,流轉后,土地的承包權仍屬于原承包農戶,經營權(使用權)屬于流轉的其他農民、經濟組織、農業企業等。企業實體在約定的期限內。但如果以“轉讓”方式轉讓承包地,根據法律規定,受讓方首先必須是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并且受讓方必須與承包方重新簽訂土地承包合同。因此,本案中,在法律規定的土地承包期內,出讓土地的承包權、經營權(使用權)屬于受讓方。
承包人與第三人建立分包關系后,承包人與發包人之間按照土地承包合同確定的權利和義務不變。轉包并不是土地所有權的轉讓,而只是土地使用權的轉讓。為鼓勵土地集中,實行土地適度規模經營,土地轉包是政策允許、法律保護的。
總之,不同類型土地的轉包期限也不同,具體期限以當地農村承包地管理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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