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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貸款是債務擔保的方式之一。實踐中,可以抵押的財產有很多,比如房屋、土地使用權等。抵押財產必須簽訂抵押合同,有的財產還需要抵押。那么,同一財產可以根據民法典進行兩次抵押登記嗎?
網友咨詢:
抵押物是否可以重復抵押
律師答復:
抵押可以重復抵押,但具有多項抵押權的抵押,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順序清償。順序是已辦理抵押登記的,優先于未辦理抵押登記的。多次辦理抵押登記的,按照抵押登記辦理時間予以報銷。根據第《民法典》號第四百一十四條規定,同一財產抵押給兩個以上債權人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價款,按照下列規定清償:
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時間確定受償順序;
已登記的抵押貸款先于未登記的抵押貸款支付;
抵押權未經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其他可登記擔保權的清償順序適用前款的規定。
律師補充道:
那么實現抵押權的條件是什么?
1、有有效的抵押權。
抵押權的實現首先應以抵押權的存在為基礎。當事人只有在享有抵押權時才能實現抵押權。其次,抵押必須合法有效。抵押權是控制該物價值的權利。如果不能合法存在,就沒有控制權,也沒有優先收款的權利;
2、債務已到期但尚未清償。
抵押貸款的目的是確保償還債務。如果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滿而允許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將依法損害債務人的期間利益。因此,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要求債權已屆滿但尚未清償。但是,對于尚未屆滿的債權,債務人因法定原因或者約定原因喪失時間利益的,債權人可以立即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債權以抵押權作為擔保,由于債務人喪失了期限利益,債權人也可以行使抵押權;
3、債務人不履行債務。
債務期限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且債權人的債權已清償的,抵押權消滅,抵押權不實現;
4、未清債務非債權人原因造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14條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按照下列規定清償:
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時間確定受償順序;
已登記的抵押貸款先于未登記的抵押貸款支付;
抵押權未經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其他可登記擔保權的清償順序適用前款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