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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經濟適用房的日益普及,“經濟適用房”的概念在現實生活中也時常可見。經濟適用住房是國家為解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而興建的住房。具有經濟、安全的特點。政府和購房者以股份形式分享產權。它也被稱為共有財產房屋。因此,經濟適用房不同于其他普通商品房。其購買者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才能獲得購買房屋的資格,并且此類房屋的銷售受到嚴格的資格限制。那么,當離婚訴訟涉及經濟適用房時,會發生什么情況呢?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由于保障性住房的申請者通常是以家庭為單位,即家庭成員共同向政府部門申請購房,這會導致離婚時保障性住房的分割,而不是分割。只涉及夫妻雙方。利益,還關系到共同生活的其他人的利益。因此,在很多離婚案件中,經濟適用房只能在離婚后通過單獨訴訟的方式來處理。
那么,離婚后如何請求分割呢?這時首先要查看房產證是否已經取得5年。如果已經滿5年,就具備了房屋過戶的基本條件。其次,要看房屋的登記情況。如果房子已經登記在夫妻倆名下,那么作為產權人,當然可以要求分割。但問題是,如果由于某種原因,產權人未能登記,作為配偶,我還能主張分割嗎?
這種情況會顯得有些復雜,需要單獨討論。
第一種情形:婚前申請購買,婚前登記,共同出資:
房屋來源為甲方及其家人共同申請的經濟適用房。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房屋屬于其家庭財產。當然,這里的產權是有限產權,以房產證上的記載為準。此時,由于配偶既不是房產所有人,也不是共同居住者,如果想要分割房屋股權,就必須提供出資證明。有證據證明其出資的,可以考慮出資,確定一方所享有的房屋有限產權。酌情分割,分割數額根據出資額而定。
在實際案件中,法院綜合考慮房屋的原始來源、房屋出資的出資情況以及房屋作為經濟適用住房的特殊性,判決該房屋歸登記當事人所有。財產權,另一方應支付房屋凈值的折扣,配偶的分割比例往往小于產權登記人。
第二種情形:婚前申請購買,婚后登記,共同出資:
由于申請保障性住房通常需要一定的時間,有時家庭單位在婚前申請購房資格,但產權登記卻發生在婚后。按照目前法院的主流觀點,購房主要看當事人的購房資格。即使夫妻在婚前、婚后均出資,即使婚后辦理了房產登記,房屋也不能直接歸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將房屋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則不符合購房者購房時的申請條件,也與保障性住房政策背道而馳。
此時,配偶作為投資人,可以為此獲得相應的補償。對于折扣補償金額,法院會綜合考慮房屋來源、房屋付款情況、房屋市場價值等因素,酌情劃分一定比例。需要注意的是,此時的分割比例與第一種情況類似,會低于夫妻共同財產處理的比例。
第三種情形:婚后申請購買,婚后登記,共同出資:
這種情況其實是典型的夫妻共同財產。購房資格是在結婚后獲得的,房屋的購買和登記也是在結婚后完成的。即使登記在其中一人名下,也不影響夫妻共同財產的性質。此時,一方獲得房屋并向配偶支付房屋折扣。而且,由于房屋本身是夫妻共同財產,這里的分割比例會明顯高于上述第一種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