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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用人單位是否可以隨意調動崗位的問題,如果勞動者不符合崗位要求,經過培訓仍不合格的,用人單位可以調動崗位或者調整相應的工作崗位。那么,什么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調崗呢?用人單位可以隨意調動崗位嗎?筆者整理了一些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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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可以隨意調動崗位嗎?
根據第《勞動合同法》號法律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約定的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必須采用書面形式。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各保存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一份。”。
從《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來看,用人單位不能隨意調動勞動者的崗位。因為在訂立勞動合同時,雙方處于協商狀態,地位平等。雙方協商確定員工的工作崗位。一經確定,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因此,用人單位調動勞動者崗位時,必須遵循協商一致的原則。同時,如果用人單位單方面改變員工的工作崗位,必須是“足夠合理的”。
勞動報酬也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從《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來看,如果雙方變更勞動報酬,必須雙方達成一致。
因此,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若變更勞動者的崗位和工資,必須經雙方同意并書面確認。用人單位不得隨意單方面調整勞動者的崗位和工資。
什么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調整崗位和工資?
《勞動合同法》有本辦法第四十條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追加支付一個月工資后,可以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不具備勝任工作資格,經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沒有能力勝任工作;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經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的。
因此,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不適合工作崗位,用人單位不能隨意調動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接受相應培訓后才能處理。切勿沖動行事,違反相應法律法規。所得大于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