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徹底理解:為什么欠條比欠條更具法律約束力?
生活中,難免會借錢或者被借錢。一不小心,別人就會利用欠條的漏洞。欠條和欠條都是債權和債務的證據,但是它們之間有很大的區別。
如何寫欠條才具有法律約束力?
為什么IOU比IOU更具有法律可證明性?
首先我們要了解一下IOU和IOU的區別
實踐中,有很多情況是將欠條寫成借條,或者反過來,將欠條寫成借債。這往往給事實核查、法律關系認定和權利人利益的實現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例如:
如果甲、乙關系很好,乙向甲借了3萬元救急,乙給甲寫了借條,但未約定還款期限,那么三年后,如果沒有中斷、中止或延期,過了訴訟時效,如果a再起訴法院要求b還款,法院很容易判定已經過了訴訟時效,從而喪失勝訴的權利。
根本原因在于,自債務人開具欠條之日起,債權人就有權向債務人追償,訴訟時效就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期限為三年。如果三年后提出索賠,訴訟時效當然就到期了。只要債務人提出超過時效的抗辯,他就失去了勝訴的權利。
如果b原來給a寫了借條,并沒有約定借款期限,根據法律規定,“借款人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償還貸款。沒有約定借款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根據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規定仍不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還款,貸款人可以催促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還款。”
如果貸款人A三年后要求借款人B還款,則訴訟時效僅從索賠時開始計算。這時,如果A起訴B,法院當然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所以即使有一個詞的不同,結果卻完全相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