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用人單位未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的。員工因工受傷,經營者以逃避責任為由解散公司后,員工的工傷賠償由誰承擔?我們來看看下面這個案例~01案情基本情況張某某是一家電器廠的員工,該電器廠的注冊經營者是韋某某。張某某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交警大隊認定,該事故與他無關。張某的傷情后來被確定為工傷。由于電器廠未為張某繳納工傷保險,張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電器廠一次性支付傷殘補助費、護理費等工傷費。傷害福利。仲裁過程中,韋某某注銷了該電器廠。張某某隨后將韋某某作為被告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各項工傷待遇。02案例分析《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按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的職工,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發生工傷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領取工傷保險待遇。繳費項目及標準。”根據上述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發生工傷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工傷待遇。因為某電器廠為個體工商戶,已于2020年7月注銷,其經營者魏某某應繼承其權利義務,故判魏某某向張某某支付各類工傷待遇。03法官表示,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職工繳納包括工傷保險在內的社會保險,這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未繳納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工傷,為逃避法律責任而注銷公司的行為,并不免除經營者或者股東的義務,作為繼承用人單位權利義務的經營者或者股東,仍應當承擔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