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在我國,以營利為目的參與賭博不僅是犯罪,為賭博者提供場所也是犯罪。如果構成開設賭場罪,律師將向法院提供辯護。以下是金山區刑事律師對王明遠涉嫌開設賭場罪的補充辯護意見。
歡迎閱讀。
王明遠對開設賭場罪的補充辯護。
所有“賭博”網站平臺均未取證。
王明遠有10或20個“代理”網站,但沒有一個獲得證據。他們只從王明遠的電腦上獲得了屏幕截圖(有效期是暫時的)。很難在表面上和方式上建立一個賭博網站。這只是證據的一個方面,屬于文件。
需要查明該網絡的軟件步伐是否具有賭博氣質(重點),網站的注冊地點和合法性,網站是賭博網站還是游戲網站,如何賭博,網站是否非法盈利,網站受益人的供述等。不可能說誰是主犯,也不可能說是否已經查明。
間接追溯旁邊“銀商”的法律義務。此外,沒有關于王明遠在每個網站上賺了多少錢以及他從球員身上賺了多少錢的具體數字。它是近似的、可能的和總賬的,并沒有區分具體情況。不清楚它是合法還是非法。
被列為“賭博”的玩家尚未被追究法律責任。
從王明遠經紀公司網站的流水來看,參與“賭博”的人難以計數,不能排除有些人只是在玩游戲而不是賭博。在只有極少數玩家獲得證據且不能完全證明他們在賭博的情況下,所有玩家都被視為賭徒。
不能成立,或者一個人的供詞代表其他人的供詞,然后網站是賭博網站,不能成立(比如有人在賭足球,辯護人不能說組織足球比賽的組織者和運動員在開設賭場)。
“銀商”屬于法律法規的灰色地帶。
王明遠的行動不屬于《看法》中的代理機構,而是網站或代理機構與玩家(賭徒)之間的中介。它是一個由網站衍生出來的避免危險的行業,沒有明確的法律禁止。因此,在更多情況下,在網站上,
賭徒只有在被追究責任時才會追究“銀行家”的連帶責任,但基本上他們不會抱怨。在王明遠,網站少至幾十個,多至數千個。從目前的情況來看,他們沒有被追究同樣的責任,這對法律來說是不公平的。
王明遠是一個中間人。
王明遠的行為介于網站和玩家之間。他從網站上以97%的折扣出售豆子并零售給玩家,獲得3%的傭金(相對較少的數量),或者從玩家那里發送豆子,獲得1%的傭金,然后再出售給其他玩家,獲得3%的傭金(相對較多的數量)。
他的收益來自玩家,而不是網站,他主要依靠網站為玩家做事。
王明遠的利潤仍有待確定。
總損失手續費290多萬元,其中分銷商擺布70萬元(不包括其本人)和20萬元用于設置電腦和手機等設備,網站押金損失約15萬元,以及租金和日常保安等費用。實際利潤總額不到200萬元。
總之,在王明遠的案件中,所有證據都沒有結案,沒有構成證據鏈,利益的來源和數量也不清楚。這只是一個表面的判斷,沒有細節,也沒有高低聯系的證詞。基本上,這是公安的自我證詞,不是法律可以決定的證據。退一步說,
即使所有這些證據都成立,王明遠只是一名銀行家,很難追究責任。然而,保衛者不會逃跑。辯護人覺得這件事并不吸引眼球。如果被賭徒應用,則與社會治安建設不符,應予以糾正和管理。
請法院充分考慮辯護人的意見,特別是在定性和量刑上。
開設賭場罪可大可小,行為人可被判處10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因此,如果您不幸涉嫌構成本罪,建議最好委托金山區的刑事律師為您辯護,以使合法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