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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保證是指有過錯一方向對方作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不實施家庭暴力、不欺騙、不賭博等行為的承諾,以表示悔罪、挽救婚姻。如果違反擔保導致離婚,過錯方必須向另一方做出承諾無過錯方賠償損失或將全部或大部分婚姻財產歸另一方的文件。那么在司法實踐中,婚姻擔保的性質是什么,是否具有法律約束力呢?
相關案例
卞、李于1991年4月1日登記結婚,婚后雙方沒有生育子女。2018年,卞某起訴離婚,請求法院判決離婚并依法分割共同財產。原因是李某對其實施了家庭暴力,夫妻關系已名存實亡。李表示同意離婚,但卞氏沒有說明原因。他聲稱,卞某與任某自2016年6月起同居,同年9月4日,卞某為他寫了一份保證書。李某認為,根據保證書,卞某名下的房屋、財產應全部屬于他,并向卞某索賠精神損失費。
保證書的內容是:“卞,我不會再去找任,也不會和她住在一起,我愿意和我的妻子和女兒住在一起。從現在開始,我不會再有任何家庭事務。”或作弊。”,如果你再犯離家出走罪,我保證。”卞氏的簽名下,保證書上寫著:“今后,卞氏將保留他的工資卡、住房證等,以及他留下的財產。”父母將歸卞氏所有,李氏不會參與卞氏的家庭事務,一區的房子歸李氏所有。“3#樓”字樣。卞氏承認上述文字的真實性,但聲稱自己是被迫的是李某寫的,雙方均未簽字,故不屬于夫妻財產協議。
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卞某否認與他人有不正當關系,但根據婚姻保證書,可以認定卞某應對因卞某的不當行為導致夫妻關系破裂承擔主要責任。目前,李某作為無過錯方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具體金額將由法院確定。離婚后,夫妻財產的分割應當按照照顧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處理。卞某出具的保證書不屬于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法院沒有采納李某關于不應將財產分配給卞某的意見。
法律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對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的權利進行原則判決。
文琪律師聲明
根據法律規定,男女雙方可以對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作出相應的約定。只要財產分割的擔保內容具體、明確,不違反法律規定或公序良俗。它具有夫妻財產協議的性質,應具有法律約束力。
本案中,卞某出具的保函在房產協議上附加了一個前提條件,即“清理干凈再次離家”的協議。在司法實踐中,這種情況一般不認為是離婚的依據。財產分割協議不具有夫妻財產協議的性質,因此不予受理。但是,只要保函表達了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沒有強加或者脅迫,不違反法律規定,就是有效的合同或者承諾。至少可以起到證明力的作用,進一步證明對方的過錯責任。無過錯方可以向法院申請損害賠償。
文琪律師的建議
婚姻保證書是否具有法律約束力,取決于其具體內容和案件情況。需要注意的是,保函中的違約條款不應寫明“如果欺騙,就離家出走”。可以明確列出違約后作為懲罰的財產權益。應寫明房產地址和產權證號碼,并寫明車輛牌照和品牌。等,以方便法院的識別和處理。另外,關于財產最好單獨簽訂書面的夫妻財產協議,明確受法律保護,必要時可以進行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