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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履行,是指被執行人未在判決、裁定等法律文件規定的期限內履行付款義務的,應當雙倍支付逾期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網友咨詢:
延期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如何計算?
律師答復:
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一般債務利息和遲延履行期間的雙倍部分債務利息。
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按照生效法律文件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件未明確支付利息的,不予計算。雙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雙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未履行有效法律文件確定的一般債務利息以外的貨幣債務每日千分之七十五一點延期履行期限。
律師補充道:
債務加倍部分的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件規定的履約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件確定分期付款的,自各履約期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件未載明履行期限的,自法律文件失效之日起計算利息。從日期開始計算。
加倍部分的債務利息計算至被執行人履行完畢之日止;被執行人分期履行的,雙倍部分相應部分的利息計算至每次履行完畢之日為止。人民法院劃撥或者提取被執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紅利等財產的,按照該債務相應部分的二倍計算利息,直至劃撥或者提取之日為止;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被執行人財產或者以物清償債務的,自成交裁定或者清償裁定生效之日起計算;人民法院通過其他方式改變被執行人財產價值的,計算至財產價值變化完成之日。中止執行或者因審查生效法律文件而中止執行期間以及因復審中止執行期間,不計算債務加倍部分的利息,但因以下原因中止執行的除外:被執行人的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條被執行人在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件規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給付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在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件規定的期限內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繳納遲延履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