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刑事訴訟法》公安辦案常用法律規定匯總
1.立案
.公安機關在工作中發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09條
.公民向行政機關舉報、移送、移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12條
.檢察官立案請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13條
2、案件不予立案
不存在犯罪事實,不承擔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12條
3.結案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274和275條
4.分動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三項
5.傳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66條
6.傳票、延長傳票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指定地點或者住所訊問。對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憑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訊問筆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項
.案情特別嚴重、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期限可以延長至24小時: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項
七、刑事拘留
.目前犯罪分子或重大嫌疑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
.違反取保候審、提前拘留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第四項
.違反監視居住規定的,首先予以拘留。《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第二項
八、延長拘留期限
.延期將從一天延長至四天。特殊情況應當在審批表中注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
.對在逃犯罪、結伙犯罪、多次犯罪的,延長至30日。有上述三種情況之一的,應當在審批表中體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
延期申請必須在先前措施到期前24小時內提交。
9.逮捕請求
.當事人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并不足以防止社會危險的發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八十七條
.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并移送逮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
對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人,應當逮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第二款、第八十七條
10.移送起訴
新增“隨案移送的自愿認罪筆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62條
11.保釋候審
.可能單獨判處管制、拘役或者附加處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一項
.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
婦女患有重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
.羈押期限已滿,案件尚未結案,需取保候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四項
.如果檢察官在拘留期間不批準逮捕,則調查需要繼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三款
.羈押期滿后調查仍需繼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98條
12.傳票
.取保候審:《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
.監視居住傳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
13.取保候審時繳納押金或提供擔保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68條
14.退還待審押金
取保候審結束后,判決生效時無需取消取保候審,只需退還押金即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73條
15.未能收取保釋待審押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71條
16.對擔保人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四部委《關于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規定金額1000元以上元以下)
17.保釋候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第二款
18.監視居住(需符合逮捕條件)
患有嚴重疾病且生活不能自理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項
懷孕或哺乳期的婦女;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
.成為無法照顧自己的人的唯一照顧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項
.因案件情況特殊或者辦案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較為適宜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
.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結案,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項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供保證人或者繳納押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
.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
.請求逮捕后,檢察官不批準逮捕,調查需繼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三款
19.解除監視居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第二款
20.發布
不應當拘留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86條
.檢察官不批準逮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三款
.不應該被逮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94條
.檢察官認為沒有必要逮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95條
.不當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96條
.偵查、起訴、拘留期間不能完成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98條
.法定強制措施期限屆滿: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99條
.逮捕后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63條
二十一、公安局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近親屬、辯護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97條
21.尸檢后通知家屬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31條
22、死因已查明,家屬不肯領回的尸體處理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214條:
23.考察實驗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35條
24.搜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36條
25.獲取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54條
26.解封、扣押、凍結、返還合法財產
.向受害人返還合法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款
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并退回: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45條
27.銷毀物品/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款
28.扣押物證和書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41條
29.沒收郵件和電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43條
30.存款/匯款查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44條
31.解凍存款、匯款、電子郵件、文件和電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45條
32.控制下交付、隱匿身份調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53條
33.考核與招聘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46條
34.評估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48條
35.重新鑒定和補充鑒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48條
三十六、精神病鑒定不計入辦案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49條
37.發出通緝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55條
38.撤案
.有因法定情節不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六類):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的;犯罪行為已超過追訴時效;該人因大赦令而免于處罰;依照刑法規定,已辦理犯罪,未提出申訴或者撤回申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以及其他法律規定,免除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6條
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63條
.不負刑事責任:按《刑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
三十九、延長偵查拘留期限一個月:
案件復雜,逾期不能結案的,必須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56條
40.延長偵查拘留期限兩個月: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內不能偵查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
(一)重大、復雜案件,地處偏遠、交通十分不便的地區的;
(二)重大犯罪集團案件;
(三)重大、復雜、倉促犯罪的案件;
(四)重大、復雜案件,犯罪范圍廣、取證困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58條
41.再延長偵查拘留期限兩個月
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照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自治區、直轄市: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42.偵查、拘留期限的重新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60條
43.詢問證人和受害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24條
44.刑事和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8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