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1、押金不可退,但押金可以退。
2、定金與定金的區別
“存款”在法律上有較為嚴格的定義。“定金”是違約責任的形式之一。其基本法律性質是違約金,具有保證合同履行的性質。“保證金”的作用有兩種情況:一是合同正常履行時,以保證金作為價格。其次,當合同無法正常履行時,押金將作為違約金。如果付款人違反合同,付款人無權追回款項。如果收貨人違反合同,收貨人應雙倍返還。
法律上并沒有嚴格界定“存款”和“存款”之間的區別。從字面理解,“預訂”的意思就是預約。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一定要頭腦清醒,明確區分“定金”和“押金”,避免消費過程中出現經濟損失。
3、不要隨便繳納押金
押金付起來容易,拿回來卻很難。所以,不要隨便向商家繳納押金。留意消費協議內容,尤其要警惕“押金不予退還”等條款,以免上當受騙。在簽訂協議、繳納定金之前,從多方面考察商家的信譽和能力水平尤為重要。如果商家已做出口頭承諾,則必須在簽訂協議時以書面形式寫下承諾,以保留證據。不要因為怕麻煩、怕面子等就不寫進協議,給自己的消費帶來隱患。促進消費者科學理性消費,避免盲目、沖動消費。
4.清算保證金
《合同法》第89條規定了違約金,《擔保法》第120條和122條對違約金作出了補充規定。清算保證金是指約定作為違約補救措施的保證金,且保證金可以放棄或雙倍返還。《擔保法解釋》規定,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作為適用保證金罰金的條件。《擔保法》進一步對不同情況下的“不履行”作出了不同的規定。首先,明確規定違約金的處罰條件不僅包括遲延履行等違約行為,而且還包括因違約行為而未能達到合同目的。這兩個條件缺一不可。二是主合同部分履行部分不履行,一方因此遭受損失,但合同目的并未完全落空。在這種情況下,必須對未完全履行合同的一方處以保證金的處罰,但不得處以全部保證金的罰款。第三,因不可抗力、突發事件或第三方過錯導致主合同無法履行的,是否可以適用定金罰金條款。如果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導致主合同無法履行,則不適用押金罰金。因合同關系以外的第三方過錯導致主合同無法履行的,應繳納定金罰金。當事人被處以保證金罰款后,可以依法向第三方追償。
5.存款
關于存款,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相關規定,其不具備存款的性質。繳納保證金當事人主張保證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般情況下,支付定金視為支付預付款。該押金不明確,不符合法律規定。在審判實踐中,一般視為預付款。即使被認定為履約保函,該保函也是單方的,僅對付款人具有約束力,即付款方對收款人的保證。若收件人違約,只能退還原訂金,不予雙倍退款;如果付款人違約,收貨人會以各種理由將押金作為賠償金或違約金,且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