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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監外執行?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監外執行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因病情嚴重需要保外就醫的犯罪分子,或者婦女懷孕、哺乳的婦女。自己的孩子,不適合監獄或其他勞動改造。現場執行刑罰是由犯罪分子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臨時實施,并由犯罪分子原基層組織或者單位協助、監督的一種特殊刑罰執行方式。從上面的定義我們可以知道,獄外執行并不適合所有人。需要滿足某些條件并且必須滿足法律條件。2、監外執行的條件是什么?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14條規定,獄外執行需要一定的條件。只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就可以申請暫予監外執行:1、罪犯患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需要注意的是,這種嚴重疾病不可能是犯罪分子自殘造成的,如果保外就醫可能造成社會危險,則不允許保外就醫。2、犯罪人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孩子。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暫予監外執行不會危害社會。另外,對于第一種情況,即犯罪分子病情嚴重的情況,需要醫院出具證明文件。本文件的簽發單位必須是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這些證明文件批準后,才能移交監外執行。發現保外就醫罪犯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或者嚴重違反保外就醫有關規定的,應當及時收監執行。3、監外服刑怎么辦?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監獄法》的相關規定,對于不同階段符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有不同的處理程序。主要有:一、對于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對于具有一定條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在判決時可以直接決定。同時,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制作《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列明罪犯的基本情況、判決確定的罪名和刑罰、暫予監外執行的理由和依據。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抄送人民檢察院和罪犯居住地公安機關。二、判決、裁定執行過程中,對符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監獄應當提出書面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部門審查。贊同。三、在看守所、監獄服刑的罪犯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看守所、監獄必須提出書面意見,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查同意。決定。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應當將批準決定抄送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