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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起事端罪
一是起點刑和基準刑為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幅度不滿五年的法定刑。
1.隨意毆打他人,擾亂社會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一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造成一人以上輕傷的;造成他人精神障礙、自殺等嚴重后果的;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和未成年人的,
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隨意毆打他人,擾亂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九個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造成二人以上輕傷的;隨意毆打他人多達三次;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其他惡劣情況。
2.追逐、攔截、侮辱、恐嚇他人,擾亂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一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追逐、攔截、侮辱、恐嚇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和未成年人的。
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造成他人精神障礙、自殺等嚴重后果的;嚴重影響他人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追逐、攔截、侮辱、恐嚇他人,擾亂社會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九個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追逐、攔截、侮辱、恐嚇他人三次,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持兇器追逐、攔截、辱罵或恐嚇他人;其他惡劣情況。
3.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擾亂社會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一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強行或者任意毀壞、侵占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的財產,
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造成他人精神障礙、自殺等嚴重后果的;嚴重影響他人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擾亂社會秩序的,在九個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以上的,
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價值二千元以上的公私財物;三次強令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其他嚴重情節。
4.在車站、碼頭、機場、醫院、商場、公園、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量刑起點應當在一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
5.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尋釁滋事的次數、傷害后果、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提高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增加相應的處罰:
(1)每增加一次輕傷,刑期將從3個月增加到6個月;
(2)每增加一次輕傷,刑期將增加一年至一年零六個月;每增加一名二級輕傷者,刑期將從6個月增加到1年;
(3)每增加一個造成精神失常的人,刑期將從6個月增加到2年;
(4)每增加一個導致自殺并造成嚴重傷害或死亡的人,刑期將增加一至兩年;
(五)隨意毆打他人,追逐、攔截、侮辱、恐嚇他人,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三次以上,且每次增加的,
刑期從三個月增加到九個月;在車站、碼頭、機場、醫院、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每增加一次,刑期將從6個月增加到1年;
(六)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以上的,每增加一千元處一個月有期徒刑;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價值2000元以上的,每增加2000元處一個月有期徒刑;
(7)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刑期由六個月增加到一年;
(8)其他可以增加處罰數額的情形。
二、法定刑的起點和基準刑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
1.三次糾集他人尋釁滋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在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尋釁滋事的次數、傷害后果、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提高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增加相應的處罰:
(1)每增加一次輕傷,刑期將從3個月增加到6個月;
(2)每增加一次輕傷,刑期將增加一年至一年零六個月;每增加一名二級輕傷者,刑期將從6個月增加到1年;
(3)每增加一個造成精神失常的人,刑期將從6個月增加到2年;
(4)每增加一個導致自殺并造成嚴重傷害或死亡的人,刑期將增加一至兩年;
(五)糾集他人三次以上犯尋釁滋事罪,每次不處理的,刑期增加六個月至一年;
(六)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以上的,每增加一千元處一個月有期徒刑;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價值2000元以上的,每增加2000元處一個月有期徒刑;
(7)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刑期由六個月增加到一年;
(8)其他可以增加處罰數額的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20%以下:
1.帶有黑社會的性質;
2.聚集未成年人滋事;
3.其他可以增加基準刑的情形。
第14節掩飾或隱瞞犯罪所得及犯罪收益罪
一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起點刑和基準刑,以及單處罰金的幅度。
1.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數額不滿一萬元,需要判處自由刑的,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確定拘役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點:買賣、介紹買賣、典當、拍賣、抵押或者以其抵債;拆卸、組裝或裝配;修改發動機號和車輛識別代碼;改變車身顏色或者車輛外觀;提供或者出售機動車來歷憑證、車輛合格證、號牌等與機動車有關的證明、憑證的;提供或者出售偽造、變造的機動車來歷憑證、車輛合格證、號牌等與機動車有關的證明、憑證的。
3.明知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取得的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取得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控制權而轉讓、代購、代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違法所得達到五千元的。
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4.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犯罪數額和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增加相應的處罰:
(一)犯罪數額每增加2萬元(包括上游犯罪涉及計算機犯罪的違法所得數額增加1500元),刑期增加1個月;
(2)每增加一輛隱藏或隱瞞盜竊、搶劫、欺詐或搶劫的機動車輛,刑期將增加3至6個月;
(3)每增加一種犯罪手段或情況,刑期將增加一個月至兩個月;
(4)其他可以加重刑罰的情形。
二、法定刑的起點和基準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
1.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數額達到五十萬元,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掩飾、隱瞞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達到五輛或者價值總額達到五十萬元,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明知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犯罪所獲取的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所獲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控制權,而予以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違法所得達到五萬元,
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4.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犯罪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額每增加三萬元(其中上游犯罪為涉計算機犯罪的違法所得數額每增加三千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掩飾、隱瞞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超過五輛,每增加一輛,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犯罪的手段或情形每增加一種,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多次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或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為業的;
2.明知上游犯罪行為較重的;
3.犯罪對象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的;
4.其他可以增加基準刑的情形。
四、買贓自用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