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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是針對犯罪分子的一種犯罪行為。一般來說,罪犯在拘留期間,可以根據相應的立功情節適當減輕。那么,確認有功服務的準則是什么呢?上海刑事辯護律師為您解答疑問。
一、立功的認定標準:
(一)一般立功
一般而言,立功是指犯罪分子到案后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揭發其共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的;為偵破其他案件提供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的;制止他人的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共犯);有其他有益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
(二)重大立功
重大立功是犯罪分子檢舉、揭發他人產生重大經濟犯罪問題行為,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國家重大影響案件的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重大犯罪心理活動;協助司法行政機關抓捕其他網絡犯罪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對國家和企業社會有其他公司重大發展貢獻等表現。
“重大犯罪”、“重點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標準一般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處無期徒刑以上或者對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全國有較大影響的。
我國1979年刑法第63條規定的立功,是依附于自首制度的,并不存在獨立的立功制度。1997年刑法才對立功問題作了具體規定。刑法第68條第1款規定:“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刑法第78條第1款還對正在執行刑罰的罪犯有立功表現或重大立功表現予以減刑作出了規定,并對重大立功表現情形予以列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六條對立功問題進一步作了具體規定。這對分化瓦解犯罪分子,促進犯罪分子悔過自新,及時地偵破其他案件,緝捕犯罪分子,有效地遏制犯罪,教育改造好犯罪分子,充分發揮刑罰的功能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根據刑法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構成立功的主要條件是:
(1)刑法上的立功不同于社會上自由公民的立功,僅適用于犯罪分子,沒有犯罪的人不能構成刑法意義上的立功。
(2)立功可以存在于偵查、起訴、審判以及犯罪分子服刑的任何一個階段。
(3)立功在客觀上,要求犯罪分子實施了關于立功規定的表現行為。
其中,所揭發的他人罪行,必須與本人的罪行無關,如果是本人罪行的組成部分,就不能構成立功。筆者認為,考察立功問題上還應注意以下幾點:
(1)立功在法律上未規定犯罪分子的主觀心態。也即只要存在客觀表現,而不管是否是自愿行為,都可能構成立功。
(2)判決生效前立功,依法可以對犯罪分子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判決生效后至刑罰執行完畢前立功,可以減刑。其中,在判決生效前立功而判決時又未予認定的,一般應當在查明后啟動審判監督程序,恰當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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