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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職務侵占罪,職務侵占罪的最新立案標準是什么?那么你對相關情況了解多少呢?讓我們和上海金山刑事律師一起看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財產也可能被沒收。“據此,可以認定職務侵占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具體包括:
1、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
2.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
上述人員正式登記或在本單位工作的人員,或具有特定的權力和職責,或從事一定的實際工作,可以利用其職務侵占本單位的財產,成為職務侵占罪的主體。相對而言,盜竊只是一般的主題,
演員沒有必要有特殊的身份。
職務侵占罪的最新立案規范如下:
據最高檢和公安部《對于經濟犯法案件追訴原則的限制》。公司、公司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應予追訴。這里的量應該用累計量來衡量。
第二百七十一條公司、公司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公司或者其他國有單位處理公務的員工和國有公司、公司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公司等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全國人大對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規定: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協助人民政府進行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屬于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其他依法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員”:
(一)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災款物管理;
管理社會對公益事業的捐贈;
國有土地的經營和管理;
土地征收補償費的管理;
(五)代征稅款;
(六)計劃生育、戶口登記和征兵工作;
(七)協助人民政府進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成員從事前款規定的公務,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侵占公共財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構成犯罪。
適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三百八十四條貪污罪、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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