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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11年,上海某實業公司董事長高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追究刑事責任;2012年底,某實業公司名下資產上海某酒店被當地中級人民法院查封拍賣,拍賣所得用于退還集資款和償還債務。
2013年11月,高某在保外就醫期間與、高某平、高某云、王、杜、唐、耿等人協商,高某以某實業公司名義出具借條,虛構某實業公司于2006年、2007年向等7人借款的事實。
并分別簽署還款協議。2013年12月,某實業公司委托代理人與Xi等7人到當地公證處辦理分別涉及《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書》的還款協議,某區公證處向Xi等7人出具《執行證書》。
2013年12月,Xi等7人根據《執行證書》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14年3月,當地某區人民法院作出執行裁定,某實業公司名下房產被當地中級人民法院拍賣。
仍需等待分配方案確定后再恢復執行,裁定終結本案執行程序。當地中級人民法院確定分配方案后,某區人民法院恢復執行并向當地中級人民法院報告Xi等7人請求分配債權。
上海刑事律師指出,當事人惡意串通、捏造事實、騙取公證文書并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侵害了他人合法權益,損害了司法秩序和司法權威,構成虛假訴訟。檢察機關要依法監督虛假訴訟,規范非訴執行,
維護司法秩序和社會誠信。
【檢察機關監督情況】
線索發現2015年11月,檢察機關接到債權人不服當地中級人民法院制定的債權分配方案,提出高某所涉部分債務涉嫌虛構的舉報。某某區人民檢察院接到舉報后,根據債權人提供的線索對高某所涉債務進行清查,發現該七起虛假公證案件線索。
調查核實某某區人民檢察院對案件線索依法進行調查核實。首先,到高某服刑的監獄和保外就醫的醫院對其行蹤進行調查,并隨即詢問了王某、郗某、耿某,郗某等人承認了基于利益因素配合高某虛構甲實業公司借款的事實;其次,某某區人民檢察院到公證機關調取公證卷宗,向當地中級人民法院了解甲實業公司執行案件相關情況。經調查核實發現,高某與郗某等七人為套取執行款,逃避債務,虛構甲實業公司向郗某等七人借款1180萬元的事實、偽造還款協議書等證據,并對虛構的借款事實進行公證,向當地某某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該公證債權文書。
監督意見在查明相關案件事實的基礎上,2015年11月,某某區人民檢察院將涉嫌虛假訴訟刑事案件的線索移交當地公安局雁塔分局立案偵查。2016年9月23日,某某區人民檢察院針對某某區人民法院的執行活動發出檢察建議,指出甲實業公司與郗某等七人惡意串通,偽造借款憑據和還款協議,《執行證書》中的內容與事實不符,由于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建議依法不予執行。
監督結果2016年10月24日,某某區人民法院回函稱,經調取刑事卷宗中郗某等人涉嫌虛假訴訟犯罪的相關證據材料,確認相關公證內容確系捏造,經合議庭合議決定,對相關執行證書裁定不予執行。2017年7月16日,某某區人民法院作出(2017)滬0113執異153至159號七份執行裁定書,認定郗某等申請執行人在公證活動進行期間存在虛假行為,公證債權文書的內容與事實不符,裁定對相關公證書及執行證書不予執行。后高某等四人因構成虛假訴訟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1.利用虛假公證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是虛假訴訟的一種表現形式,應當加強檢察監督。對債權文書賦予強制執行效力是法律賦予公證機關的特殊職能,經賦強公證的債權文書,可以不經訴訟直接成為人民法院的執行依據。近年來,對虛假債權文書進行公證的行為時有發生,一些當事人與他人惡意串通,對虛假的贈與合同、買賣合同,或抵償債務協議進行公證,并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以達到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目的。本案中,甲實業公司與郗某等七人捏造虛假借款事實申請公證,并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參與執行財產分配就屬于此類情形,不僅損害了案外人的合法債權,同時也損害了訴訟秩序和司法公正,影響社會誠信。本案中,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已經查實系虛假公證,由檢察機關建議人民法院不予執行較之利害關系人申請公證機關撤銷公證更有利于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
2.加強對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等非訴執行行為的監督,促進公證活動依法有序開展。根據《公證法》規定,公證機關應當對當事人的身份、申請辦理該項公證的資格以及相應的權利;提供的文書內容是否完備,含義是否清晰,簽名、印鑒是否齊全;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是否真實、合法等內容進行審查。檢察機關在對人民法院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等非訴執行行為進行監督時,如果發現公證機關未依照法律規定程序和要求進行公證的,應當建議公證機關予以糾正。
第235條
第三條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八條上海市刑事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