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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好的刑事辯護律師1、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即為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
2、己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即為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14周歲—16周歲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責任。
3、不滿14周歲的人,不管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即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
4、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5、實施犯罪時的年齡,一律按照公歷的年、月、日計算。過了周歲生日,從第二天起,為已滿周歲。
6、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7、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對犯罪時的年齡沒有查清,而又關系到應否追究刑事責任和判處何種刑罰的公訴案件,應當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
8、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及死緩。
9、已滿75歲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10、審判的時候已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我國的法律規定對于未成年人的犯罪,應遵循相應的從輕或者免予刑事判罰的機制進行處理這類違法案件,相關的未成年人犯罪者,除了犯有殺人、放火、販毒這類違法案件外,我國的相應機關都應該對其從輕處罰。
近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其中“已滿12周歲未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應當負刑事責任”一條引發輿論強烈反響,很多網友點贊之余不忘提一句,“早就該改了”。
刑事責任年齡一直是敏感話題。依照我國現行刑法,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為14周歲。然而近年來,大連13歲少年強奸殺人等惡性事件,屢次讓人們震驚于個別未成年人所懷惡意、質疑刑事責任年齡定得太高——現在的孩子“早熟”,甚至還有未成年人故意鉆年齡的空子實施犯罪,法律不該聽之任之。
法律秩序須兼顧穩定與靈活,根據形勢發展對制度作適當調整確有必要。但絕不能將草案簡單理解為“刑事責任年齡降至12歲”。央視新聞此前報道,草案“擬在特定情況下,經特別程序,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個別下調”。從“特定”“特別”“個別”接連三處限定中,不難感受到立法機關慎之又慎。事實上,草案較為接近此前很多學者主張借鑒的“惡意補足年齡”制度,即避免統一下調刑責年齡,而是由司法機關判斷,罪錯未成年人的主觀惡意是否足以彌補其實際年齡的欠缺,決定其是否需要承擔刑責。
應當理解立法者的良苦用心。上海好的刑事辯護律師
一刀切地下調刑責年齡當然容易,但事實證明,如今考慮下調到12歲,還有人認為應該調到10歲、8歲,甚至取消刑責年齡。這種思路是錯誤的。之所以大多數國家都規定了刑事責任年齡,就是考慮到未成年人的認知水平有限,很多未成年人犯罪,正是因為無法正確認識判斷自身行為性質。不同地區、不同背景的同齡未成年人認知水平更不盡相同。全憑個人所見就得出“小孩子什么都懂”的結論,進而指責立法司法不夠有力,有失偏頗。
另一方面,規定刑罰,除了懲罰的目的,也是為了阻止犯罪。不加區分地施加刑罰,對處于完善認知關鍵階段的未成年人而言并不一定能夠起正面引導作用,甚至可能導致他們未來難以融入社會,催生更多違法犯罪行為。當然不可否認,個別未成年人確實“罪無可恕”,這也正是修法提出個別規制的原因。交由最高檢對犯有兩種罪行的未成年人行為惡性進行判斷,相信可以做到足夠審慎、寬嚴相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