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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費者享有的權利
根據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享有以下9項權利:
1、安全權: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2.知情權:消費者有權了解產品的真實狀況。
3.選擇權:消費者有自由選擇商品或服務的權利。
4、公平交易權: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證、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強迫交易行為。
5、索賠權: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而遭受人身、財產損失時,有權依法獲得賠償。
6、結社權:消費者有權依法成立社會團體,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7、獲取知識的權利:消費者有權獲取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知識。
8、被尊重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有權要求其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
9.監督權:消費者有權監督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他們有權檢舉、控告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有權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2、經營者應當履行的義務
經營者的義務是與消費者的權利相關的。只有經營者履行義務,消費者權益的實現才能得到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10類經營者的義務:
1、履行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向消費者提供商品和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雙方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法。
2、接受監督的義務。經營者應當聽取消費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意見,接受消費者監督。
3.確保商品和服務安全的義務。經營者應對可能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遵守:(1)的規定,提供真實的解釋和明確的警告,并表明正確的使用方法和防止危險的方法。(二)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確使用或者接收,仍可能造成人身或者財產損害的,應當立即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告知消費者,并采取相應措施。預防措施。
4、提供真實信息的義務。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真實的商品和服務信息,不得進行誤導性宣傳。對消費者有關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使用情況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復。
5.注明真實姓名和標記的義務。經營者應當注明真實姓名和標識。經營者出租他人柜臺、場地的,必須標明真實姓名、標識。
6.出具憑證或文件的義務。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購買憑證或者服務憑證;消費者索要購買憑證或者服務收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
7、保證質量的義務。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但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之前就已經知道自己有缺陷。除了。經營者通過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標明商品或者服務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標明的質量狀況一致。
8、履行“三包”義務或其他責任。經營者按照國家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的協議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并承擔修理、更換、退款或者其他責任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協議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9.不得承擔損害消費者利益的單方面義務。經營者不得通過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鋪告示等方式對消費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鋪通知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10、不侵犯消費者人格權的義務。經營者不得侮辱、誹謗消費者,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和攜帶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
三、消費者維權途徑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發生消費權益糾紛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
1、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2.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設立的其他調解組織進行調解;
3、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4、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