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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度套期保值是指緊急套期保值超過必要限度并造成不應有損害的行為。那么,過度套期保值是否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呢?
網友咨詢:
他是否因過度套期保值而承擔刑事責任?
律師答復:
過度套期保值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應減輕處罰。根據第:010至條的規定,為保護國家、公共利益以及自己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持續危險而不可避免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責任。緊急避讓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損害的,依法承擔刑事責任,但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律師補充道:
一般情況下,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認定構成緊急疏散:
1、緊急避險時限:危險正在發生或者迫在眉睫,對合法權益造成緊急、直接的危險。
2、緊急避險意圖:行為人對正在發生或即將發生的危險有明確認識,希望以避險為目的,維護更大的合法權益。
3、緊急回避的對象:行為人為了保全另一項更大的合法權益而損害一項合法權益。
4、緊急疏散的可行性:只有在沒有其他辦法避免危險的情況下,才允許緊急疏散。
5.緊急避讓的限度:緊急避讓行為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并造成不應有的損害。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必要限度是多少,但實踐中的標準是緊急避讓行為造成的損害應小于可避免的損害。
《刑法》第21條
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或者自己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等權利免受持續危險,不得已采取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緊急避讓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損害的,依法承擔刑事責任,但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第一項關于避免人身危險的規定,不適用于其職務或者業務負有特定責任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