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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影視作品中,犯罪嫌疑人為了逃避法律制裁,在作案后會申請精神疾病被診斷為精神病,從而為自己開脫。現實中,精神病人實施違法行為后是否不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2017年6月27日下午,被告人謝某1與被害人謝某2在尋烏縣南橋鎮山峰組黃村謝漢林家前因瑣事發生爭執。謝一從屋檐上撿起一塊木頭。棍棒多次擊打被害人謝2的頭部、面部,導致被害人謝2當場死亡。隨后,村民謝四、謝五、謝六等人趕到現場,用繩子將謝漢林綁住。謝5報警,派出所民警趕到現場,將謝1帶到南橋派出所。
經精神鑒定,謝1患有精神分裂癥,犯罪時處于發病階段,具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原審被告人謝漢林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
精神病人在患病時可能不知道自己行為的本質甚至不知道自己做了什么,而刑法處罰涉及人身自由和財產,因此刑法會對他們做出與普通正常人不同的法律評價。但并不意味著只要這個人有精神病就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我國法律規定,精神病人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的行為造成危害后果并經法定程序確認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實踐中,一個人是否為精神病人需要由有資格的機構和人員來認定,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認定。一般情況下,司法機關委托上述部門進行鑒定。
精神疾病有多種類型,不同類型在不同情況下具有不同的刑事責任能力。經法律程序確認為精神病人的,應當進一步評估其實施違法行為時的刑事責任能力。如果其患有的精神疾病不影響其實施違法行為時的識別能力和控制能力,則其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應當視為正常人承擔刑事責任;如果患有的疾病削弱了其實施違法行為的能力,那么該人屬于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不過,他可能會受到較輕的處罰。如果他患有疾病,在實施違法行為時完全喪失識別能力和控制能力。控制能力,那么在這種情況下他就是一個無刑事責任人,此時他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本案中,謝1因瑣事與他人發生爭執。他用木棍多次擊打被害人謝2的頭部、面部,致謝2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謝1雖然患有精神疾病,但還是實施了犯罪行為。那個時候,識別和控制的能力并沒有完全喪失,只是識別和控制的能力被削弱了。作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但可以依法從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精神病人因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的行為造成危害后果并經法定程序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其家屬負刑事責任責令監護人的家屬必須嚴格監護并提供醫療救治;必要時,政府將實行強制醫療。
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神志清醒時實施犯罪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232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構成犯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精神病人實施違法行為后能否承擔刑事責任,只能由法院根據專門鑒定機構的鑒定結果具體認定。然而,即使最終認定精神病人不負刑事責任,也不意味著精神病人可以回家流浪。一般情況下,法院會要求家屬履行監護職責、嚴加看管或送醫院治療;精神病人有暴力行為、造成人身危險的,法院將其送精神病院或者其他強制醫療機構治療。接受治療,未經法院批準不得出院。因此,不要認為精神疾病是一張免于死亡的免費門票。法律對后續處理做出了明確安排。
中國裁判文書網-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甘刑中XXXX刑事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