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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與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并簽訂賠償協議。如果員工后來發現協議有“問題”,他能反悔嗎?
說實話,有點難。
我們來看看相關案例。
案例一
陳某加入公司時,與公司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
一次上班,陳某與主管因工作發生爭執。后來主管想調整她的工作崗位,她拒絕了。
隨后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承諾向陳某提供相應補償。經陳某同意后,公司發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
公司與陳某簽訂了解除勞動關系補償協議,其中列出了解除勞動關系后應付的各項金額。
沒想到,公司按照協議約定支付了全部款項后,陳某又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
為什么?
陳女士認為,協議中沒有明確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支付經濟補償,因此公司應再向她支付一個半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公司不同意,陳女士申請勞動仲裁,但仲裁委員會駁回了她的仲裁請求。
原因是: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有權要求經濟補償。
但法律并沒有禁止雙方就是否支付經濟賠償以及支付金額進行協商。
也就是說,如果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員工有權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但雙方協商不支付經濟補償或者支付具體數額的經濟補償的,協議有效。
陳某后來后悔了,以公司應支付經濟賠償為由提起仲裁,實質上是請求撤銷協議。
但那是另一個故事了。
如果她想撤銷協議,陳女士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她在簽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利用他人或不公平的行為。
陳某未提供相關證據,故其簽訂的協議合法有效。
公司已按照協議約定支付了約定金額,公司義務已履行完畢,故陳某的仲裁請求不予支持。
案例2
第二種情況有點神奇。
主角是孫。她加入了一家公司,并與所在單位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
工作兩年后,公司給了她《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然后她要求公司支付裁員補償金。
經過雙方多次協商,公司同意向她支付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元。
經協商,雙方簽訂了《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協議書》。協議內容為:公司向孫某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后,不再需要對孫某承擔任何其他權利和義務……孫某確認并簽字。
但孫女士離職半個月后,去醫院檢查時發現自己懷孕了。報告顯示,她兩個月前就已經懷孕了。
孫想了想,覺得自己有點不知所措,于是回到公司,出示了自己的檢驗報告,要求公司取消《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協議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當公司拒絕后,她申請了勞動仲裁。
仲裁委員會經審理后駁回其上訴,孫某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
雖然《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間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但相關法律并沒有規定公司不得與懷孕女職工協商后解除勞動合同。
從公司提交的《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協議書》可以看出,孫某本人對協議內容是認可的,因此孫某的上訴最終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顧霞律師表示
不久前,有人來咨詢顧夏律師。與公司簽訂遣散協議后,他發現協議中承諾的公司支付的遣散費不符合法律要求。他可以要求公司償還嗎?或者采取法律措施讓公司予以彌補?
其實,看完上面兩個案例,你就會有一些思考。
國家有《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來保護勞動者的權益,但同時這些法律也保護雇主的權益。
此外,如果您在離職時簽署了諸如《解除勞動關系補償的協議》之類的文件,通常不會強迫您簽署。如果是的話,你需要提供證據。
國家提倡契約精神,法律也保障民主自愿。當你讀完合同,點頭,并在合同上簽字時,就意味著你已經完成了合同。你怎么能食言呢?如果這樣做的話,世界將會變得混亂。
尤其是像案例2中的孫女士,她主動辭職,收到賠償后發現自己懷孕了,居然想撕毀離職協議,回去工作。其實他只是想在原來的公司休產假。這樣的操作顯然不占用公司。原因。
但話說回來,這個例子還是比較極端的。很多人在簽訂分居協議后都后悔了。大多數人在簽訂協議后才意識到自己被騙了。
比如賠償少了,因為在簽約之前我從來沒想過要檢查一下條款是否合理,賠償金額是否正確。這是一個“法定盲人”閉著眼睛簽名的行為。
當我發現自己掉進陷阱后才想起來,但后悔已經來不及了。“我不知道法律有這樣的規定”絕不是后悔的理由!
因此,顧夏律師提醒您,無論是簽訂解除勞動合同還是其他合同,一定要謹慎!
簽字前最好自己了解一下相關法律法規,甚至咨詢律師,避免掉坑里。
不要等到簽字后才去檢查法律并詢問律師。可能為時已晚。
即使可以補救,挽回損失的過程也會花費更多。最好盡早規避風險。
你怎么認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