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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限制消費令名稱的由來。限制消費令的正式名稱是“限制消費令”。最早的就是“限制高消費令”。后來消費就沒有“高”限了。這一變化是由于2015年7月22日限制身高令的法律依據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修改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限制措施也從高消費改為限制高消費及不必要的相關消費。生活或事業。一方面,上述名稱修改使名稱更加真實。另一方面,法院可以對一些消費不高、生活、生產經營非必需的物品進行限制,增加被執行人的不便,促使其償還債務。等待。2、限制消費令的情況根據現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號規定,限制消費令的下達有兩種情況:被執行人未在有效期內履行生效法律文件規定的支付義務的。在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內,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消費限制措施,限制高額消費以及與生活、經營無關的消費。對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應當對其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兩者是一樣的,采取的限制消費的措施也是一樣的。同時,兩者也有區別:1、第一類是法院發出執行通知書后采取的限制措施,可以限制,即不需要限制;2、第二種是列入失信被執行名單后的。而且是“應該”限制,即必須限制。至于失信的執行,請參見后面的文章解釋。三、限制消費令的條件。人民法院決定采取限制消費措施時,應當考慮被執行人是否有消極執行、逃避執行、抗拒執行的行為。它還應當考慮被執行人的行為。表現能力等因素。也就是說,不能因為判決沒有履行就直接限制消費。實踐中,法院全面限制消費在所難免。如果出現這些情況,你可以考慮向法院申請救濟。四、限制消費事項主體為自然人的,采取消費限制措施后,禁止為生活、工作進行以下高消費和非必要消費行為,具體包括: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軟性交通工具飛機、火車、船舶二等艙及以上艙位的臥鋪;星級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的高端消費;購買房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租賃高檔寫字樓、酒店、公寓等場所辦公;購買非必需的業務用車;旅行、度假;子女就讀于高收費私立學校;繳納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乘坐首趟動車組列車G全席、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及以上座位以及其他非生活、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五、限制消費令的客體被執行人為個人的,以限制消費人為被執行人。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執行單位采取消費限制措施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也將受到相應限制;及被執行單位的實際控制人。措施通常僅限制法定代表人。6、消費限制令期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并沒有規定固定的限制期限,只是明確了法院在簽發“限制消費令”時應明確的限制期限。但限制消費令中通常沒有對限制期限的說明,因此可以理解為無限期,或者限制直至相應債務清償完畢或對方同意終止為止。
被執行人提供相應擔保的,也可以申請解除消費限制措施。7.違反消費限制令的后果。被執行人違反限制消費令的行為,屬于拒絕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若屬實,將予以拘留、罰款;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刑法關于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規定:人民法院有能力執行判決、裁定,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以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處十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八、申請特殊情況限制消費的人因生活、經營需要,確有本條例禁止的消費活動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可以開展相應的消費活動。九、限制消費令的法律依據探討。顯然,限制消費令是在2009年征求意見的,法律依據是當時第102條、第231條的規定。兩條法律條款中,第一百零二條是拒不執行判決的處罰;第231條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限制出境,記入信用系統,公布信息。事實上,嚴格來說,它并沒有明確規定可以限制高消費或普通消費行為。根據憲法,限制民事行為的法律規定自由只能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頒布,所以在一定程度上,最高人民法院沒有權力制定限制公民消費的規定。后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幾經修改,但這些規定并沒有得到完善。可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