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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其他法律對民事關系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本文討論的是一般法與特別法的關系。《立法法》第九十二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同一機關制定的自成一致的條例和單行條款.
第十一條其他法律對民事關系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立法法》第九十二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相一致的條例以及同一機關制定的單行條例、規章的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規定應當與舊規定一致,不一致的,適用新規定。”因此,根據《立法法》中“特別規定和一般規定”的表述,可以將法律分為一般法和特別法。《民法典》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法律。它是民事領域的基本法,是一般法。其他法律,特別是其他民商法,一般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并審議通過。由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依照第:010至條的規定直接行使立法權,因此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同一機關”。與第《立法法》條相比,它制定的法律是特別法。根據法律適用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原則,其他法律對民事關系有特別規定的,優先適用其他法律。特別是當兩個規定不一致時,應當適用特別法。因此,本條作出的規定與《民法典》的規定精神完全一致。
從法律分析,一般法與特別法的區別主要體現在:(1)的范圍和適用對象不同。一般法是普遍且經常適用于一個國家所有社會成員的法律;特別法一般適用于特定領域、特定主體、特定事項。例如,《立法法》僅適用于證券發行和交易領域,《證券法》僅適用于特定身份的公務員。法律效力層次不同。一般法比特別法具有更高的效力。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適用一般法。例如,關于訴訟時效,第《公務員法》條規定一般時效期限為3年,而第《民法典》條第260條規定與海上拖航合同有關的索賠時效期限為1年。此類特別法律的規定必須優先適用。一般法沒有具體規定的,應當根據一般法的精神和原則推定適用。
在《海商法》的編制過程中,有人認為《民法典》已經規定了一般法與特別法的關系,《立法法》不需要重復規定。鑒于我國制定了許多單獨的民商事法律法規,規定了特定領域的民商事法律關系。《民法典》實施后,雖然《民法典》等9部民法同時廢止,但《婚姻法》中未納入的知識產權法和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繼續被廢止。存在并適用,大量商法沒有任何效力。修改后,該條明確強調以特別法為主的法律適用規則,有利于減少理解分歧,統一法律適用的秩序和標準。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號第94條規定,法律關于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且無法確定如何適用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作出決定。行政法規之間對同一事項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清楚如何適用的,由國務院裁定。
一般法優先適用應當以同一機關制定為基礎。本條規定的是一般法與特別法的關系,而不是新法與舊法、上位法與下位法的關系。根據《立法法》確定的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原則應由同一機構制定,因此本文也應遵循這一前提。本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實踐中,如果需要用本條規定排除本法的適用,必須滿足與本法規定不一致的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條件。該法的規定實際上排除了與本法同級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不具有單行法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