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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是由被執行人承擔。
人民法院對執行工作是非常重視的,對執行費用問題,取消了原先由申請執行人先行墊付繳納的規定,取消了人民法院執行人員收取執行實際支出費用的作法,這是深得民心擁護的作法。
同時,現在法院規定,不得先行在執行回來的款項中扣取執行費。過去,法院執行局搞近水樓臺先得月,在未執行完案件申請款項時,在執行回來的案款中先扣自己的執行費用,這與法律為民,人民優先的原則不符。現在,法律明確規定不得先行扣取執行費。
現在,法律規定,法院執行不得另外收取實際支出費用簡稱實支費。過去的執行亂象中,法院借收取實支費的名義進行亂收費,加重了申請執行人,被申請執行人的負擔,一個標的較大的執行案件,亂收實支費達到了驚人的程度,成為老百姓深惡痛絕的現象,也是司法腐敗的主要根源之一。
因此,如果你是申請執行人,則申請執行案件不需繳納任何費用;如果你是被執行人,只需繳納法律規定的執行費,除此之外也不需再繳納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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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強制執行,申請人不需要預交申請執行費。但是,法院強制執行仍然需要收取執行費,執行費作為實現債權的費用,在法院獲得可供執行財產后優先從債務人財產中清償。
1、執行申請費的計算方式:
《人民法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申請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
第二十條,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申請強制執行的申請費不由申請人預交,執行申請費執行后交納。
2、債務清償順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1條規定:債務人除主債務之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費用,當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并且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抵充:(1)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2)利息;(3)主債務。
所以法院的執行費、訴訟費、評估費、拍賣手續費等等屬于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應當在法院強制執行分配時優先清償,優先于利息及本金等債務。
你好,申請強制執行,執行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這個是沒有問題的。但是,是否需要申請人先預交執行費,在我國卻經歷了兩個階段。
本人從03年開始從事律師工作,經歷了申請強制執行費用先由申請人預交,到現在申請人不用預交兩個階段。
在2007年4月1日以前,申請強制執行的申請人需要向法院預交執行費,法院在向被執行人強制執行時一并將申請人預交的執行費追繳給申請人。
但是,往往被執行人并沒有足夠的財產可供執行,導致有一些案件中當事人贏了官司,還要預交執行費,造成更大損失,民眾意見很大。
2007年4月1日《訴訟費用交納辦法》施行,在這個辦法中有兩大變化值得點贊。
其中一個就是,申請強制執行的申請人不需要再預交執行費,實際上就是當被執行人無能力履行義務時,執行費用執行不能的風險改由國家承擔。
另一個值得點贊的變化是,原告預交案件受理費,如果取得部分或者全部勝訴,原告可以要求法院退還應由對方負擔部分的受理費,由法院去向對方追繳,該部分費用執行不能的風險也改由國家來承擔。
以上兩大變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當事人贏了官司還輸掉訴訟費的情況。
現在的實踐中,申請執行人不用預交執行費這一點基本上已經落實到位;但有點遺憾的是,關于原告勝訴由法院退還預交的受理費,在一些地方并沒有得到很好的落實。
我們也在多種場合呼吁,希望各地法院能夠真正的落實好原告勝訴法院先退回訴訟費的規定。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上海律師收費包括執行費嗎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上海律師收費包括執行費嗎的1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