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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讀到一個涉及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案例。大致思路是,一對年輕夫婦在一審和二審中被法院宣告離婚。宣告離婚后,女方提起離婚后財產糾紛,涉及多項事項,其中一項就是離婚前男方銀行卡余額7萬多元的分割。男子辯解稱,自己有權退出并合理度過生活、工作及其他合理開支,且沒有財產轉移。上述財產在離婚前已提取,故不同意分割。
法院查明后,該條事實如下:該男子名下存款元于2021年1月19日至2021年1月23日期間被提取。
法院認為,夫妻離婚財產的分割,以離婚時雙方現有的、可分割的共同財產為限。女方要求分割男方的7萬多元存款,雙方離婚時這筆存款已不復存在。該女子稱,邱某惡意轉移上述財產。本院要求男子提供涉案存款的銀行交易明細和微信轉賬記錄后,可以確認涉案存款已被男子用于生活費、訴訟費、還貸等。以及離婚前的其他費用。信用卡等,這筆金額的支出符合正常消費,該男子并未惡意轉移涉案存款。因此,女方要求分割的存款在離婚時已不存在,不符合分割條件,故不予支持。
從這個案例中,我們至少可以了解到三點:1、如果是大額存款,即使離婚時已經提取,仍可能被認定為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仍可能被法院起訴。判決有分歧。2、如果提取存款確實屬于償還債務、生活費等,那么就沒有惡意轉移已經花掉的部分的依據。3、提起訴訟時,無論何種情況,盡可能采取保全措施。否則,即使法院判決一方惡意轉移財產,另一方可以分割,未來能否執行也存在不確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