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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如果我們不簽字,可能就要賠償這五萬元了。”又是一陣沉默。畢竟,五萬元也不是一筆小錢。“我有一個建議,不知道可不可以這樣,我們先跟他簽一份勞動合同,然后在試用期內,我們會找出他的毛病,想辦法除掉他。”試用期。這樣的話,我們就不會違約,也是合法的操作。”小陳聽后想了想,說道:“理論上來說,你說的這個辦法是可行的。但我覺得,如果先招人,再解雇他,公司會很被動,風險太大了。”另外,如果聘用人員后又被解雇,還會引發另一場官司,而且,如果這件事傳出去,對我們公司的聲譽也不好,別人會認為我們是故意的。給員工制造困難并使用廉價勞動力。”看來大家對這個計劃都不是很滿意。就在這時,吳終于再次開口了。“還有一個辦法,這次我們錯了,因為我們不能和他簽訂勞動合同。只要我們簽了勞動合同,問題解決了,案子就算解決了。所以,我們還是要與他簽訂勞動合同。不過,《申請須知》并沒有明確勞動合同的期限,所以我們可以在這方面做文章。”吳頓了一下,然后說道:“根據《應聘須知》,我們都是按照職位、工資、福利等來的。不過這次,我們會簽較短的合同期限,比如一個月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我們不會續簽,與他解除勞動合同,最多公司承擔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這樣算下來,需要支付的費用也就幾千塊人民幣,比五萬元還少很多。而且,我們并沒有違約,因為即使只簽了一天,我們也簽了勞動合同,這是完全合法的,請大家關注,明天繼續。